葉友倫

葉友倫(1926-1998),福建南平人。 依(40)安潔字第47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利民輪二副,其受託將陳力群寫有我軍在馬祖島部隊番號之密信,帶往香港轉寄陳母再交林滔。1951年9月2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5月2日交付感化。1956年1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同案叛亂犯陳力群、高桂麟等均為同鄉同學,交誼密切,思想難免受其毒害,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利民輪二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1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3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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