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桂麟

高桂麟(1931-),福建林森人。 依(40)安潔字第47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利民輪三管輪,其與昔日馬尾商船學校同學陳力群相遇,陳即唆使其將利民輪開往匪區,同時並向其宣傳匪區情形,其未應允。陳立群又曾將我軍在馬祖島部隊番號等情形,寫密信一封託其轉交葉友倫帶往香港轉寄其母親,再交林滔。1951年9月1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66年9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幫助同案被告陳力群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及陳力群於保安處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知悉陳力群託帶之密信內容,亦未答應將船開往匪區,且陳力群於審判中復否認囑託其轉交載有馬祖島我軍部隊番號等之信函,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利民輪三管輪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10號
    •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