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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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包括02643申請補償金、09346程序駁回卷冊。受裁判者林宣生(1920-2008),福建莆田人。依(39)安澄字第12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臺中女子中學教員,林宣生係《新台日報》總主筆,由唐達聰吸收參加匪黨,負責宣傳工作。1949年11月1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11月10日刑期結束,11月11日開釋。02643申請案於1999年5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9346申請案於2010年11月25日再次提出,2011年4月15日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決議不予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陳君、林君等2人於調查時之自白及書報為佐證,又渠等於審理時曾抗辯其自白之任意性,然原審未再另行調查其他之補強證據,調查程序應有瑕疵,難認渠等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本案未有實據。
林宣生(1920-2008),筆名路凡,男,福建莆田人,1949年被捕時30歲。莆田地方素有「重教興學」美譽,許多鄉里子弟投身教育界。1941年從哲理中學畢業後、前往福建戰時省會永安,投考省立福建師專,就讀文史地科。1944年畢業後一度留在永安擔任「華南通訊社」記者,旋即受聘為省立仙遊高中教務主任。1946年東渡臺灣,先在花蓮工校當教導主任、再轉至臺中女中任教。在中女任教期間,白天教國文課兼高三導師,晚上則在《新臺日報》擔任主筆、撰寫社論。 因涉入「新臺日報黃胤昌等案(匪華東局潛臺間諜組織黃胤昌等叛亂案)」,和臺中《新臺日報》報社同事黃胤昌、唐達聰、陳正坤等人同被控以叛亂罪責。1949年11月11日遭到調查局逮捕,根據官方檔案,他由唐達聰吸收參加匪黨,藉辦報吸收同夥。經過7個月多月囚禁和反覆審訊,保安司令部軍法處(39)安澄字第1260號判決書以「共同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1950年6月14日入監,移送綠島服刑,編入第一大隊。新生訓導處教官唐朝選(唐鴻)知他曾為教師,指派為課程助教。曾和周景玉共同負責教授國文課文言文班,也和高桂麟一起主編《新生月刊》。由於少時曾隨祖父學習書法,撰寫板書特別厚重,難友戲稱他是「綠島顏真卿」。 1959年11月10日刑滿出獄後,在臺北市建國中學擔任國文教員兼班導師、此外也受邀至明志工專、東吳大學等校擔任客席,並長期擔任國立編譯館高中國文課程編輯委員。作育英才長達30年,1980年因病退休。早年在閩期間曾有譯作《大地的女兒》,1970年出版散文集《建中生涯》。2008年3月8日辭世,享壽86歲。 1999年林宣生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中女子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260號
    • 判決主文: 黃胤昌唐達聰陳正坤林宣生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