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正坤
- 陳正坤 男 1922年出生 浙江 平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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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82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正坤(1922-),浙江平陽人。依(39)安澄字第12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臺日報總編輯,陳正坤由黃胤昌吸收參加匪黨,負責聯絡當地人士。1949年11月1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11月10日刑滿開釋。00822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陳君、林君等2人於調查時之自白及書報為佐證,又渠等於審理時曾抗辯其自白之任意性,然原審未再另行調查其他之補強證據,調查程序應有瑕疵,難認渠等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本案未有實據。
陳正坤,1922年生,改名陳洗,男,浙江平陽人。1949年被捕時年26歲。抗戰初期從軍,畢業於中央陸軍軍官學校第三分校第16期政治總隊,在校時和李上根、張煦本、王思翔等人同期。1945年戰爭結束後,曾經擔任杭州《和平日報》編輯。1946年李上根隨第七十軍赴臺中地區接收日產,創辦《和平日報》臺灣總社,並擔任社長。同年因誤刊「陳儀辭職下臺」新聞,改組報社編輯部,延攬南京《中國時報》總編輯張喣本來臺擔任副社長兼總編輯,陳正坤則就任副總編輯。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楊逵撰寫〈大捷之後〉一文,擬由《和平日報》刊登並出號外,但遭陳正坤拒絕,改以油印發送。事後陳儀仍逮捕《和平日報》社長李上根,並查封報社。陳正坤於1949年和黃胤昌、唐達聰共同創辦《新臺日報》,並擔任總編輯一職,迄於被捕。 陳正坤所涉案件為「新臺日報黃胤昌等案」。1949年11月11日陳正坤和報館同事副總編輯唐達聰、總主筆林宣生、駐臺北特派員黃胤昌,同遭內政部調查局逮捕。辦案人員在刑訊中指控陳正坤「由黃胤昌吸收參加匪黨,負責聯絡當地人」。經過7個月多月囚禁審訊,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39)安澄字第1260號判決書認定陳正坤等四人「共同參加叛亂組織」,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50年6月29日發送軍監執行,1951年5月14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和唐達聰同被編入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服刑期間曾經擔任助教輔佐教學。 1959年11月出獄後,遊走於新聞界。曾在《自立晚報》、《經濟日報》等報任職,歷任校對、編輯等職,一度擔任廣播事業協會理事。晚年不詳。1999年陳正坤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陳正坤,1922年生,改名陳洗,男,浙江平陽人。1949年被捕時年26歲。抗戰初期從軍,畢業於中央陸軍軍官學校第三分校第16期政治總隊,在校時和李上根、張煦本、王思翔等人同期。1945年戰爭結束後,曾經擔任杭州《和平日報》編輯。1946年李上根隨第七十軍赴臺中地區接收日產,創辦《和平日報》臺灣總社,並擔任社長。同年因誤刊「陳儀辭職下臺」新聞,改組報社編輯部,延攬南京《中國時報》總編輯張喣本來臺擔任副社長兼總編輯,陳正坤則就任副總編輯。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楊逵撰寫〈大捷之後〉一文,擬由《和平日報》刊登並出號外,但遭陳正坤拒絕,改以油印發送。事後陳儀仍逮捕《和平日報》社長李上根,並查封報社。陳正坤於1949年和黃胤昌、唐達聰共同創辦《新臺日報》,並擔任總編輯一職,迄於被捕。 陳正坤所涉案件為「新臺日報黃胤昌等案」。1949年11月11日陳正坤和報館同事副總編輯唐達聰、總主筆林宣生、駐臺北特派員黃胤昌,同遭內政部調查局逮捕。辦案人員在刑訊中指控陳正坤「由黃胤昌吸收參加匪黨,負責聯絡當地人」。經過7個月多月囚禁審訊,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39)安澄字第1260號判決書認定陳正坤等四人「共同參加叛亂組織」,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50年6月29日發送軍監執行,1951年5月14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和唐達聰同被編入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服刑期間曾經擔任助教輔佐教學。 1959年11月出獄後,遊走於新聞界。曾在《自立晚報》、《經濟日報》等報任職,歷任校對、編輯等職,一度擔任廣播事業協會理事。晚年不詳。1999年陳正坤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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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新台日報總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260號
- 判決主文: 黃胤昌唐達聰陳正坤林宣生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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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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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