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逵
- 楊逵 1906年出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逵(1906-1985),男,臺南新化(舊名大目降)人,1949年被捕時44歲,出生工匠家庭,日治末期後,定居臺中。大目降公學校(1921年改稱新化公學校)畢業後,入臺南州立第二中學校(今臺南一中),1924年輟學赴日,1925年入學日本大學專門部文學藝能科夜間部。1927年棄學返臺,加入臺灣文化協會與臺灣農民組合,從事社會運動,曾被日警逮捕入獄10次。1934年,小說〈送報伕〉入選東京《文學評論》雜誌徵文「第二獎」,從此登臨臺灣文壇。楊逵除從事社會運動、文學創作、編輯刊物外,以種花營生,曾先後經營首陽農園、一陽農園、東海花園。
1949年4月6日,楊逵被捕。據官方資料所載,楊逵所涉案件為「楊逵和平宣言案」。1950年5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潔字第666號,判處楊逵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罪名為「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決理由稱楊逵於1949年1月,「以台灣中部文化界聯誼會名義撰擬『和平宣言』並先將原稿交由被告鍾平山閱覽經同意後寄發台北文化人士轉寄上海大公報發表。」判決書中所列之「事實」,則指楊逵在日本大學讀書時曾研究共產主義理論,〈和平言言〉中「希望不要再重武裝來剌激台灣民心造成威懼局面把此比較安定的乾淨土以戰亂而毀滅」等語,「是意在使國軍退出台灣便利與匪入侵係與共匪製造北平局部和平同出一轍」。
據楊逵1980年代回憶,戰後,他與《力行報》、《新生報》、《和平日報》的編輯人經常往來,二二八事變發生後,社會餘波盪漾,大家決定共同發表一份〈和平言言〉,委由楊逵先起草,約600多字,主要內容有二:釋放二二八政治犯,開放言論自由。草擬完後,楊逵「油印二十幾份,寄出給共同計畫的那些人,請他們斟酌修正。」但寄給《新生報》副刊主編歌雷的油印稿,被正好來訪的上海《大公報》記者看見,將其編寫成訊息發表於上海《大公報》,尚未定稿的宣言草案曝光,當局開始大舉逮捕。
據楊逵回憶,1949年被捕後,先後被送臺灣省警備司令部保安處、警務處陽明山招待所等處進行疲勞審訊,審訊內容多為誘供有無參與共產黨組織,最後因他堅不承認參與組織,僅認草擬〈和平言言〉,當局只得排除組織關係。當時是秘密審判,在場只有一個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和警衛,審判完畢即送臺北監獄服刑,1951年8月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高級班。先入第一大隊第五中隊,負責《新生活壁報》和《新生月刊》的寫作與編排,後又改編第二中隊,負責菜園工作。1961年4月6日期滿出獄,歸返臺中。
楊逵在綠島時期,仍然積極寫作,並進行民間文學采集,作品部份刊登於《新生月刊》與《新生活壁報》,但多數未能發表,此外,他因思念五個年幼子女,以新生訓導處筆記本書寫家書,絕大多數無法寄出,楊逵辭世後,家屬編輯為《綠島家書》出版。
1999年由次子楊建代表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補償,經第一屆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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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著作家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066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文字為有利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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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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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