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瓊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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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84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賴瓊煙(1925-1950),又名為賴琼烟,臺灣臺中人。依(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賴琼烟經廖瑞發介紹參加匪幫,先後奉領導人命抄寫毛澤東文告。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1月18日執行死刑。03844申請案於1999年7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6月16日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賴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賴君自白及同案被告羅定天供述,核與保密局調查情形相符為據,惟並未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且其參加組織、抄寫文告、抄繕收送宣傳文件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賴瓊煙(1925-1950),女,1950年被捕時26歲,臺中市人。臺中師範附屬小學畢業,後學習洋裁,17歲時在臺中市皇民奉公會充佣員,19歲被日人征召至香港陸軍醫院充任看護助手,1944年7月返臺,充任臺中市皇民奉公會打字員。因與葉陶往來密切,受其思想薰陶。1944年底在家做洋裁工作。據張金爵表示,戰後曾與賴瓊煙接收一間「興中書局」,向臺北三民書局批書來賣。1946年11月賴瓊煙至臺北聯勤總部陸軍總醫院擔任物品管理室護理員,楊逵曾寫一封介紹信要賴瓊煙到臺北市館前街找臺灣評論社的鄭姓青年,經該鄭姓青年引介認識廖瑞發,此後即時常受廖之教育,於1947年6月經廖瑞發介紹參加共黨,受廖瑞發領導,從事文書抄寫工作。 1947年7月辭去陸軍總醫院工作,遷住該院護理員黃月英之祖姑母住宅,廖瑞發交共黨文件給賴瓊煙抄寫,每月補助數千元。同年9至10月間曾在臺北省紡織公司充臨時打字員,約2星期,以後即處無業狀態。1947年12月底返回臺中,至1948年2月再返台北,仍住黃月英的祖姑母處。1948年6月經季澐牽線,認識同是地下黨員的羅定天,8月同居於臺北市南京東路119巷。此後改由羅定天領導,除掩護羅之工作外,並曾協助林英傑抄寫新聞紙及新華社廣播的資料,並兼做交通聯絡工作,如曾替蔡孝乾送信至臺中給洪幼樵。張金爵稱,曾與賴瓊煙共同負責辦《光明報》,2人又寫又印,再由賴瓊煙出去分發,並說羅定天與賴瓊煙之子,係由蔡孝乾取名「羅明」,紀念賴瓊煙辦《光明報》的事。1949年1月後,即未再做交通工作。 賴瓊煙被捕後,與徐淵琛原判處無期徒刑,後遭改判,依1950年10月2日(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並經呈奉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9號代電核准,與季澐、羅定天、王義火、黃石岩、徐淵琛等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並於11月18日經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各中3彈斃命。 羅顯章於1999年7月21日代表賴瓊煙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正慧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