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爵

  • 張金爵 1923年出生 臺灣省 彰化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金爵(1923-),臺灣彰化人。 依(40)安潔字第2007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由謝必生介紹參加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先後受謝必生、廖瑞發、張青芬、陳燄樹等領導,並於陳燄樹領導期間承命介紹王霖傳、賴清鍊參加。又因陳燄樹欲控制臺北市公共汽車賣票公會司機工會等,而受命籌組產業工會等情。1950年10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5年10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為以其之自白為依據,並無其他佐證,且其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並無任何活動,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家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