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練 (賴清鍊)

賴清練(1923-),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澄字第11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汽車司機工會書記,臺北市汽車司機工會內亦有臺北市委會支部組織,其經工會女會計張金爵吸收加入匪黨,歸張女領導,受囑與王霖傳成立小組,因該工會原有小組機構,致未另行組織,無任何工作活動。1950年10月1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10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原任臺北市汽車司機工會書記,其工會內有匪臺北市委會支部組織為據,惟其任職工會組織,其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在審判中並未詳加認定,而其又無任何叛亂活動,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汽車工會書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14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