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姜嶺

許姜嶺(1928-1997),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1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政府公車處站務助理員,其涉嫌與共匪組織周碧霞、張金爵、陳通和來往。1953年4月2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7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共同被告周碧霞、另案被告張金爵、陳通和等來往,思想顯受毒化,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公共汽車管理處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11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2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