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碧霞

周碧霞(1927-),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1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共汽車管理處助理員,其由張金爵介入共匪組織。1953年4月2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4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5人於審理中均否認,並對偵查中之自白有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抗辯,原審亦未處理或對質,即以共同被告之供述為認定,並無具體之佐證,因此難認其等5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公共汽車管理處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