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霖傳

王霖傳(1914-1977),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澄字第11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汽車司機工會理事兼司機,其經該工會會計員張金爵吸收加入匪黨,歸張君領導。又於日治時代在上海汽車修理廠工作,持有中國製手槍一支、子彈三發,光復後未曾登記領照,並將此項槍彈賣與不明團隊之憲兵樓甡賢等情。1950年11月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65年11月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訊中之自白及證人張金爵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參加叛亂之組織,但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又原判決對「臺北市司機工會」組織之性質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汽車司機工會理事兼公共汽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14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未受允准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