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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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1917-1998),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1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由周生發吸收參加共匪組織,受匪思想教育等情。1953年4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4月2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張金爵等人之結證為據。惟王於其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臺北市司機工會支部」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1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