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端瑛

黃端瑛(1922-1994),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1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陽明山國校教員,其由張金爵介入共匪組織。1953年6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6月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保密局之自白、另案被告張金爵及自首分子陳焰樹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陽明山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