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屋

李屋(1932-1976),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1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音樂隊員,其由周生發吸收參加叛亂組織。1953年4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6年。1959年4月23日刑期結束,6月1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偵查中之供認、另案被告張金爵及自首分子陳焰樹之結證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音樂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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