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屋

李屋(1932-1976),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1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音樂隊員,其由周生發吸收參加叛亂組織。1953年4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6年。1959年4月23日刑期結束,6月1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李屋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李君在偵查中之供認及另案被告張金爵及自首分子陳焰樹之結證為據,惟李君在審理中否認,且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音樂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