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定天
- 羅定天 男 1922年出生 1950年卒 雲南 昆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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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84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羅定天(1922-1950),雲南昆明人。依(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羅定天經錢堅介紹加入匪幫,由陳琢玉領導,負責整理、保管幫內文件、簡報,收錄新華社廣播。並受指定負責建立電臺事宜,並領導王義火,協同進行籌建電臺等情。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1月18日執行死刑。03845申請案於1999年7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4日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羅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羅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王義火等之供述為據,惟並未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且其參加組織、整理保管幫內文件簡報、預備籌設電臺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羅定天(1922-1950),男,化名黃堃,1950年被捕時29歲,雲南昆明人。昆明市立小學畢業,後曾任昆明耀龍電力公司練習生、電料行電匠。經至昆明中華職業補習學校補習英文3年後,擔任交通部雲南電信管理局機務佐2年餘,再考任該局實習報務員,後轉任航委會情報所第一總臺空軍准尉三級報務員,曾調越南河內第一方面軍交通部第一電台報務員服務6個月,再返交通部昆明電信局工作。1946年1月參加袁平領導的中共外圍組織「讀書會」,曾擬到解放區讀大學,由袁平轉托上海之黃瑞設法,黃勸羅定天至臺。同年6月調任臺北電信局,充報務員。由滬到臺時,認識上海電信局調臺的報務員錢鏗,經錢鏗教育,並於1947年5、6月間吸收加入共黨,由錢鏗領導,並引介認識上級張志忠。1948年2月錢鏗因發生事故,改調上海、杭州工作,將羅定天轉交張志忠領導約1個月,再轉給季澐領導,期間經季澐介紹認識其妻賴瓊煙,2人於1948年8月同居,但未舉行公開結婚儀式。與賴瓊煙生有1子,據張金爵表示,蔡孝乾因紀念賴瓊煙辦《光明報》之事,為其子取名羅明。之後曾領導賴瓊煙,其位於臺北之南京東路住處,亦常作為省工委開會場所,每月1次。1948年8月改由林英傑領導,林英傑住入羅定天位於南京東路住處,此時期羅定天主要負責收聽新華社廣播,整理黨內文件、經濟資料,及交通聯絡等工作。1948年11月自臺北電信局離職。1949年10月因臺北市委負責人廖瑞發被捕,經上級飭令暫避,與妻賴瓊煙逃至臺中市岳父賴蕃薯家,同年12月返北後,遷居和平西路。此後主要負責研究建立電台事宜,經張志忠轉交3個新竹方面發展的張煥臻、王義火、黃宗義予其領導,協助建台工作。羅定天被捕後表示,已將新台幣360元交王義火採購發報機材料,並吩咐王義火製作收報機。另計劃購買卡車1輛,準備將發報機裝設車上,隨時移動發報。 羅定天被捕後,依1950年10月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並經呈奉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9號代電核准,與季澐、王義火、黃石岩、賴瓊煙、徐淵琛等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並於11月18日經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羅顯章於1999年7月21日代表羅定天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4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正慧
羅定天(1922-1950),男,化名黃堃,1950年被捕時29歲,雲南昆明人。昆明市立小學畢業,後曾任昆明耀龍電力公司練習生、電料行電匠。經至昆明中華職業補習學校補習英文3年後,擔任交通部雲南電信管理局機務佐2年餘,再考任該局實習報務員,後轉任航委會情報所第一總臺空軍准尉三級報務員,曾調越南河內第一方面軍交通部第一電台報務員服務6個月,再返交通部昆明電信局工作。1946年1月參加袁平領導的中共外圍組織「讀書會」,曾擬到解放區讀大學,由袁平轉托上海之黃瑞設法,黃勸羅定天至臺。同年6月調任臺北電信局,充報務員。由滬到臺時,認識上海電信局調臺的報務員錢鏗,經錢鏗教育,並於1947年5、6月間吸收加入共黨,由錢鏗領導,並引介認識上級張志忠。1948年2月錢鏗因發生事故,改調上海、杭州工作,將羅定天轉交張志忠領導約1個月,再轉給季澐領導,期間經季澐介紹認識其妻賴瓊煙,2人於1948年8月同居,但未舉行公開結婚儀式。與賴瓊煙生有1子,據張金爵表示,蔡孝乾因紀念賴瓊煙辦《光明報》之事,為其子取名羅明。之後曾領導賴瓊煙,其位於臺北之南京東路住處,亦常作為省工委開會場所,每月1次。1948年8月改由林英傑領導,林英傑住入羅定天位於南京東路住處,此時期羅定天主要負責收聽新華社廣播,整理黨內文件、經濟資料,及交通聯絡等工作。1948年11月自臺北電信局離職。1949年10月因臺北市委負責人廖瑞發被捕,經上級飭令暫避,與妻賴瓊煙逃至臺中市岳父賴蕃薯家,同年12月返北後,遷居和平西路。此後主要負責研究建立電台事宜,經張志忠轉交3個新竹方面發展的張煥臻、王義火、黃宗義予其領導,協助建台工作。羅定天被捕後表示,已將新台幣360元交王義火採購發報機材料,並吩咐王義火製作收報機。另計劃購買卡車1輛,準備將發報機裝設車上,隨時移動發報。 羅定天被捕後,依1950年10月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並經呈奉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9號代電核准,與季澐、王義火、黃石岩、賴瓊煙、徐淵琛等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並於11月18日經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羅顯章於1999年7月21日代表羅定天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4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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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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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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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