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巖 ( 黃石岩)
- 黃石巖 ( 黃石岩) 男 1902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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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石巖(1901-1950),又名黃石岩,男,臺北市人。臺北市成淵中學畢業,曾任太平公學校教員15年,後改業建築商及販賣商等。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直屬部門季澐等案」被捕,時49歲。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所載,黃石巖於1946年7月由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北市工作委員會書記廖瑞發介紹參加共產黨。1947年9月改受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直接指揮,且領導直屬之街頭支部,擔任書記且從事經濟開闢工作。1949年1月,利用在臺灣省合作金庫任職之李淦關係,從行庫借貸資金成立大建行與建昌行,與徐淵琛分別負責兩商行之買賣生意,作為組織的經濟工作。1949年8月,因政府查緝共黨日熾,結束大建行生意,逃匿臺北近郊山區。11月轉入嘉義阿里山樂野村,並協助湯守仁於該村建立食品工廠,製造醬油與酒。黃石巖在阿里山工作期間,也陸續掩護逃亡的省工委會人士轉進樂野村,包括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等,並成立阿里山支部。1950年3月,因政府實施戶口檢查,這些省工委會人士才全數撤出樂野村。但黃石巖因經營食品工廠,協助鄒族人製造醬油,仍經常往來於樂野與吳鳳鄉位於嘉義市的民生商店之間。1950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黃石巖在嘉義市被捕。
1950年10月2日,由審判長范明、審判官李新會、吳少三做成(39)安澄字第2786號之判決書,同案被告包括季澐、羅定天、王義火、賴瓊煙、徐淵琛、嚴秀峰、黃宗義、曾來發、黃財、張星兒、王德民、李木樹、何榮全、陳阿鼻、林紫貴等人。黃石巖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國防部與總統府核覆後,1950年11月16日完成終審定讞,黃石巖部分維持原判死刑。18日上午6時由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黃石巖就刑前留有遺書一封,要家人保重,不要悲傷,「新中國一定會好好建設起來,你們的生活漸漸一定會好」。此外,黃石巖被處刑後,樂野的醬油工廠也被沒收。由樂野村長武義德等人向保安司令部吳鳳治安指揮所陳情,希望政府體恤「山胞」生活不易,將沒收之醬油工廠撥發為公有的工廠,並由全體村民經營。此陳情最終獲得行政院與國防部同意。1951年10月9日由吳鳳治安指揮所會同嘉義縣政府及警察局,將樂野醬油工廠交吳鳳鄉公所樂野村充作公產。
2000年4月21日由其妻黃葉鴛鴦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9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石巖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黃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徐淵琛之供述為據,惟黃君參加組織、經營大建商行、協助設立樂野食品工廠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所載,黃石巖於1946年7月由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北市工作委員會書記廖瑞發介紹參加共產黨。1947年9月改受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直接指揮,且領導直屬之街頭支部,擔任書記且從事經濟開闢工作。1949年1月,利用在臺灣省合作金庫任職之李淦關係,從行庫借貸資金成立大建行與建昌行,與徐淵琛分別負責兩商行之買賣生意,作為組織的經濟工作。1949年8月,因政府查緝共黨日熾,結束大建行生意,逃匿臺北近郊山區。11月轉入嘉義阿里山樂野村,並協助湯守仁於該村建立食品工廠,製造醬油與酒。黃石巖在阿里山工作期間,也陸續掩護逃亡的省工委會人士轉進樂野村,包括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等,並成立阿里山支部。1950年3月,因政府實施戶口檢查,這些省工委會人士才全數撤出樂野村。但黃石巖因經營食品工廠,協助鄒族人製造醬油,仍經常往來於樂野與吳鳳鄉位於嘉義市的民生商店之間。1950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黃石巖在嘉義市被捕。
1950年10月2日,由審判長范明、審判官李新會、吳少三做成(39)安澄字第2786號之判決書,同案被告包括季澐、羅定天、王義火、賴瓊煙、徐淵琛、嚴秀峰、黃宗義、曾來發、黃財、張星兒、王德民、李木樹、何榮全、陳阿鼻、林紫貴等人。黃石巖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國防部與總統府核覆後,1950年11月16日完成終審定讞,黃石巖部分維持原判死刑。18日上午6時由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黃石巖就刑前留有遺書一封,要家人保重,不要悲傷,「新中國一定會好好建設起來,你們的生活漸漸一定會好」。此外,黃石巖被處刑後,樂野的醬油工廠也被沒收。由樂野村長武義德等人向保安司令部吳鳳治安指揮所陳情,希望政府體恤「山胞」生活不易,將沒收之醬油工廠撥發為公有的工廠,並由全體村民經營。此陳情最終獲得行政院與國防部同意。1951年10月9日由吳鳳治安指揮所會同嘉義縣政府及警察局,將樂野醬油工廠交吳鳳鄉公所樂野村充作公產。
2000年4月21日由其妻黃葉鴛鴦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9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石巖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黃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徐淵琛之供述為據,惟黃君參加組織、經營大建商行、協助設立樂野食品工廠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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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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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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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