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巖 (黃石岩)
- 黃石巖 (黃石岩) 男 1902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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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石岩(1901-1950),化名林佃樹,男,1950年被捕時49歲,臺北市人。臺北市成淵中學畢業,曾任太平公學校/國民學校教員15年之久,後改業建築商。戰後仍以營商為生。1946年7月間經廖瑞發、王萬得介紹,在臺北參加共產黨。參加後,受廖瑞發領導。廖瑞發時任臺北市工作委員會書記,黃石岩任市委,主要做知識分子之工作,當時另一市工委為王忠賢,負責工人。此期間曾領導1個支部,擔任支部書記,黨員有孫萬枝、李淦2人。1947年2、3月間,廖瑞發表示希望由黃石岩擔任臺北市委負責人,經黃婉拒。曾經受黃石岩領導的周永富表示,曾和黃一同到過八仙山林場,林場場長看到黃石岩,非常客氣地稱他為老師,不僅請他們喝酒,還安排住進林場招待所裡最好的房間。二二八事件期間,位在北市蓬萊閣前的黃石岩住處,曾經作為地下黨人從事宣傳工作的聯絡地點。事件期間,由於地下黨人準備進攻警備總部位於關渡的馬場,需要兩輛卡車,黃石岩即指示時在輜重隊服務的周永富想辦法將部隊中的卡車開出去,後因計畫取消而未果。
1947年4月,退山臺北市工委會,但仍與廖瑞發維持連繫。1947年9月,轉受蔡孝乾直接領導,並領導省委直屬的街頭支部,兼任支部書記,專做經濟開闢工作,黨員有孫萬枝、李淦、徐淵琛等人。從事經濟工作時,多由孫萬枝與李淦負責計劃,黃石岩與徐淵琛負責實踐。1949年1月間,在臺北市延平北路大稻埕土地銀行隔壁樓上開設大建行,資金透過時任臺灣省合作金庫研究室主任的李淦之關係向臺灣省合作金庫借貸,並與徐淵琛負責的建昌行互相保證,由黃石岩負責,店中紅利由蔡孝乾與黃石岩各分一半。1949年8月大建行結束營業,盈利7千餘萬舊臺幣,黃石岩將其中3千餘萬元交給蔡孝乾,餘作其一家生活費。約於同時,放棄組織工作,與亦參與地下工作,身分暴露的其子黃弘毅開始逃亡,曾逃匿宜蘭等地。1949年11月底,奉蔡孝乾之命,及蔡提供之舊臺幣3億元,至嘉義山上吳鳳鄉與湯守仁合作開設樂野食品工廠,其子黃弘毅亦隨同。1950年3月間,因檢查戶口之故,留居樂野村的人員全部撤離,黃石岩時適到嘉義市民生商店,因仍指導鄒族人製造豉油,所以時常到樂野,最後亦在由樂野到嘉義市途中被捕。
黃石岩被捕後,依1950年10月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並經呈奉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9號代電核准,與季澐、羅定天、王義火、賴瓊煙、徐淵琛等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並於11月18日經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各中3彈斃命。黃石岩遭槍決後,由其子黃弘哲趕赴極樂殯儀館領出遺體,料理喪事。
黃葉鴛鴦、黃弘德等人於2000年4月21日代表黃石岩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9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黃石巖(1902-195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廖瑞發介紹參加匪幫,曾充臺北市工作委員會委員,發展一支部。退出市委後,受省工委書記老鄭(即蔡培乾)指揮並領導省委,直屬街頭支部兼任支部書記,專任開闢經濟工作,經營大建行。後潛赴臺南縣吳鳳鄉樂野村,並協助湯守仁建立榮野食品工廠,掩護同黨。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1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3月向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黃君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徐淵琛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經營大建商行、協助設立樂野食品工廠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正慧
黃石巖(1902-195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廖瑞發介紹參加匪幫,曾充臺北市工作委員會委員,發展一支部。退出市委後,受省工委書記老鄭(即蔡培乾)指揮並領導省委,直屬街頭支部兼任支部書記,專任開闢經濟工作,經營大建行。後潛赴臺南縣吳鳳鄉樂野村,並協助湯守仁建立榮野食品工廠,掩護同黨。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1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3月向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黃君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徐淵琛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經營大建商行、協助設立樂野食品工廠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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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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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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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