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日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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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日富(1926–1952),男,雲林西螺人,教員。 李日富嘉義中學畢業後至臺北的臺灣商工學校(今開南高中),1946年入私立大學延平學院就讀。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3月保密局成立的忠義服務隊吸收臺北市22個角落的流氓首領,同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治安組開會選許德輝為治安組長,並組織忠義服務隊。不知情的處委會成員及青年學生,紛紛動員人力加入治安維持的隊伍,李日富為延平學院的學生代表,在忠義服務隊擔任總務副組長。根據副總隊長兼治安組副組長廖德雄的口述,李日富與廖德雄曾一起去行政長官公署面見陳儀,兩人還去追討隊長許德輝領走行政長官公署撥付的經費。 3月21日《臺灣新生報》刊登警備總部之布告,「延平學院辦理不善,且未奉准立案,二二八事變中並有一部分員生參加叛亂,殊屬不法,應予封閉。」李日富遂未再繼續就學。後回雲林縣臺西鄉臺西國小教書。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18號判決書記載,李日富經由黃石岩介紹認識李媽兜,李日富始加入共黨組織,並閱讀《觀察》、《展望》、《時代》等刊物,因此被情治機關認定有參加叛亂組織之嫌疑。1951年6月李日富在雲林縣臺西鄉臺西國小遭逮捕。1952年1月4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李日富有期徒刑10年。2月23日案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擬具判處李日富死刑之意見,呈參軍長劉士毅核示,3月1日劉擬悉照准,並上呈總統蔣介石核示,3月22日蔣批示「如擬」,4月1日清晨7時押赴臺北市水源地刑場執行槍決。 1998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30 次董事會決議,李日富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就讀於延平學院,曾擔任「臺灣忠義服務總隊」總務組副組長,1951年6月18日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羅織「叛亂」罪名逮捕,判處死刑,翌年4月1日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西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21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參加叛亂之組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