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日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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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就讀於延平學院,曾擔任「臺灣忠義服務總隊」總務組副組長,1951年6月18日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羅織「叛亂」罪名逮捕,判處死刑,翌年4月1日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西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21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