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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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來發(1916-1973),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張明顯介紹參加匪黨。1950年1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1月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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