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富

周永富(1926-),臺灣嘉義人。 依(39)安潔字第21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番路鄉農會金融股長,其曾參加叛亂組織,從事農民團結工作,介紹張棟材、王璟昌加入,並以房屋供黃石岩、黃弘毅等居住。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1962年6月5日交付感化。1964年5月2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原判決內容之記載,僅有其之自白,尚無實證可資證明其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番路鄉農會金融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聲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