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生
- 蘇生 男 1914年出生 1992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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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蘇生(1914-1992),嘉義縣人。為家中五男,因家境貧困,僅公學校肄業,後為自耕農。1952年1月因涉嫌「外圍組織丁桂昌等案」被羈押,時為農民,年39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
據蘇生之陳述,當時為承租公有地的佃戶,因生活困苦,想向政府陳情要求減租,卻因不識字不能寫,才去拜託在農會服務的周永富幫忙代寫陳情書,並無佃農會之組織。於1952年1月29日在家中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逮捕羈押。
1952年5月30日被起訴。該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甘勵行審理,於1952年11月29日做成 (41)安潔字第3265號判決。依據判決內容,蘇生於1949年11月間參加周永富之佃農會等事實,查該被告所參加之佃農會僅係共黨外圍組織,犯情較輕微,事前不明知其為共黨機構,事後發覺已感噬臍莫及,一時不察致為周永富所欺騙,誤入其圈套而不能自拔,自與蓄意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叛徒迥然有別,應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從輕判處,故以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
1953年12月1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又於1954年4月20日被移送至國防部軍人監獄,其受刑人稱呼號數為2061,在蘇生受刑期間,曾被控涉嫌與馬時彥等受刑人有參加非法組織或為匪宣傳之犯行,時43歲。檢察官張齊斌認為有關的事證不足,於1956年10月22日以(45)安元字第5030號予以裁決不付軍法審判。惟國防部(46)準護字第255號令仍指示嚴密續行偵查。最終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做成(46)安訴字第2777號不起訴處分書。1961年10月28日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接受感化教育,1962年1月28日服刑期滿,1月29日開釋。
其女蘇芳菊,曾於1997年9月30日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利益權利回復條例》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做成86年度賠字第十二號決定書,因其聲請已逾請求期間,且蘇生亦未受無罪判決,並已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0年完畢,核與規定有間,故聲請被駁回。蘇芳菊因不服聲請覆議,經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於1998年2月19日做成87年度臺覆字第二十九號決定書,經核於法並無違誤,維持原判決。
1999年4月1日其女蘇芳菊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8月19日經第一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既認定蘇生參加「佃農會」,事前並未明知其為叛亂之組織,僅是一時不察,為其所騙,又無證據證明其參加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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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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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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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