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秉賢

  • 張秉賢 1928年出生 臺灣省 嘉義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秉賢(1928-),臺灣嘉義人。 依(42)安度字第01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在鄰居周永富家中認識黃弘毅,在吳鳳廟車站與黃弘毅、陳正宸、張書筠相遇時,黃弘毅等人擬赴周永富家躲避,張秉賢將周永富被捕之事告知,並帶至其同學陳定國、劉昌雲等處住宿。1952年3月1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2年3月14日刑期結束,3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藏匿叛徒係以同案被告黃弘毅調查中之自白書為據,惟並無其他積極佐證,且其否認明知黃弘毅為叛徒,原判決亦未深入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