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秉賢
- 張秉賢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嘉義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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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秉賢,1928年生,男,嘉義番路人。民雄農業初級學校肄業。1952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阿里山支部李瑞東等案」被捕,時業農,年25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所載,張秉賢於1950年初經周永富介紹認識黃弘毅等人。5月搭汽車至社口吳鳳廟附近途中,在車上遇見黃弘毅。黃原本要去番路周永富處藏匿,張遂告知黃周永富已被捕。後在吳鳳廟下車等到張雪筠、陳正宸後,帶他們先後到同學周定國與劉昌雲處住宿。張曾在首次筆錄中承認知道黃弘毅等人是思想犯,並曾聽周永富說共黨軍隊攻臺時國軍會亂搶農民家畜,叫農民共同保守臺灣。不過後來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時,數度於報告中表示在嘉義刑警隊被嚴刑逼供,當時的筆錄皆為不實。他陳述因做檳榔生意要到同學陳定國家,在吳鳳廟附近巧遇黃弘毅等人,後黃等人隨他到陳定國家,後又遇劉昌雲,聽劉說中埔內山有檳榔採收,才再到劉昌雲處,張雪筠、陳正宸一起同去則是為了買小猴,後來回到大埔就各自分別了。1952年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等案」,偵辦嘉義機務段支部,發現李瑞東自首不誠,黃弘毅也被逮捕;張則在3月15日被捕。
1952年5月27日張秉賢遭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起訴。10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左協、審判官楊星懷、殷敬文對李瑞東等20名做成(41)安潔字第2870號判決書,認為張「藏匿叛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953年1月17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五十八號代電核定。1月20日軍法處完成(42)安度字第156號終審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沒收財產部分,因查財產無多,經國防部(42)廉庚字第508號令核准免予執行。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9年3月25日又被轉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62年3月14日刑期結束,3月15日開釋。
1999年4月29日張秉賢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他在申請書中陳述,他出獄後家庭困頓,找工作不易,管區警員經常騷擾,不得已帶全家遷至臺南做工維生,「從被捕到拷刑,牢房的非人生活,回家後又受到極度困擾,歧視、監視的生活,這一切辛酸淚史,實在難以筆墨所能形容的」。申請案於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君藏匿共黨分子係以同案被告黃弘毅調查中之自白書為據,惟並無其他積極佐證,且被告否認明知黃弘毅為共黨分子,原判決亦未深入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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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藏匿叛徒,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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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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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