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筠
- 張雪筠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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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雪筠(1928-),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085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由其友陳全目,以愛國青年會為名介紹入會時,其在臺北市成功中學肄業,又由陳君介入該校讀書會即匪幫支部組織,由王某領導,以課餘研讀書本為掩飾,實則每隔十日或一星期,均在王家或對外開會,由王主持講解時局問題及大陸情形,亦曾介紹蔡鴻振等參加。而後愛國青年會改名為民主自治同盟,王君告知其因其資格不足為共產黨黨員,僅能為該盟盟員,因成功中學支部被破獲,組織分散,復受黃弘毅命前往臺南縣吳鳳鄉樂野村山地,編入該村支部第一小組,匿居十餘日無何工作,又返家鄉等情。1950年12月1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12月15日刑期結束。1966年8月3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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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85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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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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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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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