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雅谷

  • 鄭雅谷 1929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雅谷,1929年生,男,嘉義縣人。國民學校畢業。1952年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阿里山支部李瑞東等案」被捕,時為農民,年24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所載,鄭雅谷1949年在東山崎子頭開闢耕種時,於青果合作社認識想到山中種蕉的王溪河(張雪筠化名);1950年4月王溪河、邱姓(吳思漢)、黃弘毅等人至崎子頭建草寮耕種居住。6月王溪河帶槍等武器托寄鄭家後即離去。同月鄭因要搬遷至關仔嶺三重溪,遇見黃弘毅時請黃轉告王溪河取回托寄之槍枝,黃則交代鄭將武器帶運至三重溪。7月黃弘毅即經常至三重溪鄭處住宿,8月李瑞東與侯水盛也至三重溪,並攜帶武器建一草寮居住,以製造木屐維生,至11月3人才離開。1952年1月,李瑞東與侯水盛返至三重溪並將槍埋在鄭家後;鄭稱此時他們才告知自身的共黨身分並稱已自首。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等案」,偵辦嘉義機務段支部時發現李瑞東自首不誠,隨後逮捕李瑞東、黃弘毅、侯水盛等人,鄭也在24日被捕。根據鄭在軍法處所呈的報告,剛被抓去嘉義刑警隊時,即被情治人員刑求拷打,做了不實筆錄。 1952年5月27日鄭雅谷遭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起訴。10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左協、審判官楊星懷、殷敬文對李瑞東等20名做成(41)安潔字第2870號判決書,認為鄭「連續藏匿叛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刑法》第186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953年1月17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五十八號代電核定。1月20日軍法處完成(42)安度字第156號終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沒收財產部分,因查財產無多,經國防部(42)廉庚字第508號令核准免予執行。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9年6月被移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1961年10月30日轉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1964年2月23日刑滿開釋。其曾表示:「原以為從此自由,想不到卻是另一段監視的開始。警察、警總定期不定時的勤勤查訪,引起雇主猜疑,而不敢繼續雇用,更加重謀生的困難,也嚐夠了一年換24個頭家的滋味。」 1999年4月8日鄭雅谷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日經第一屆第十五次董事會以鄭雅谷有「藏匿匪徒及槍械之行為」決議不予補償。後經提出訴願後;於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觀之,僅能認定鄭君藏匿槍械部分確屬實情,至藏匿共黨分子部分,並無具體事證足認鄭君明知渠等係共黨分子,且無藏匿之具體行為,故應認鄭君藏匿共黨分子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連續藏匿叛徒,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起訴、未具體求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