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雅谷

  • 鄭雅谷 1929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雅谷(1929-),臺灣嘉義人。 依(42)安度字第01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住臺南縣東山鄉崎子頭時,認識王溪河、黃弘毅、李瑞東等人,受王溪河寄藏機關槍,於遷居三重溪時,曾請黃弘毅轉告王君取回,黃君命其一併帶往,後又存放由李瑞東、侯水盛運帶之槍械等情。1952年2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4年2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觀之,僅能認定其藏匿槍械部分確屬實情,至藏匿叛徒部分,並無具體事實足以證明其明知王君等係叛徒,且無藏匿叛徒之具體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