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東
- 李瑞東 男 1924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臺南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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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東(1924-1953),男,臺南市人。1952年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阿里山支部李瑞東等案」被捕,時業工,年29歲,後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李瑞東畢業於臺南州立臺南第二中學校,後前往日本京都工業專門學校就讀。畢業後在當地工廠工作。二戰結束後返臺,於1946年9月任教嘉義初級工業學校機械科,1947年7月離職。該年9月進入臺灣省鐵路管理局機務處機械課任職,擔任機務段工場工作及管理機械設計等職務。1950年1月離職。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所載,李瑞東於鐵路管理局期間與臺南二中同學吳思漢(吳調和)取得連繫。1948年由擔任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工作委員會委員的吳思漢吸收加入共產黨,並接受其領導。其後李在臺灣省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班任製圖教官期間,將左翼書刊給予學員閱讀,並試圖吸收加入共黨。1950年1月,吳思漢身分暴露,指示李匿往嘉義。後在黃石巖、湯守仁等協助下進入吳鳳鄉樂野村。隨後陸續有逃亡的省工委人士來到樂野村躲藏,包括省工委書記蔡孝乾。2月,在蔡孝乾指示下,成立「阿里山支部」,吳思漢為書記,其下設二組,李瑞東任第二組組長,其組員有賴興載、許嗟、陳正宸等,並協助湯守仁修理其槍械。3月,「阿里山支部」成員獲知政府保安人員上山戶口檢查,全數撤出樂野村。其後,吳思漢與黃弘毅、張雪筠、賴啟昭轉進東山鄉崎子頭建立據點,李瑞東先躲匿於東山老家。4月,吳思漢找李瑞東協助運一批含機槍、步槍、手槍、子彈等武器至崎子頭藏於鄭雅谷家中。5月吳思漢被捕後,該等人員離開崎子頭分散躲藏,並將部分武器運至李家藏匿。1951年中旬,鄭雅谷搬遷至中埔鄉三重溪,黃弘毅先往該處,李再與侯水盛攜家中武器前往該地,並於山中建一草寮製造木屐維生。11月,李瑞東與黃弘毅、侯水盛決定自首離開三重溪,武器交鄭雅谷保管後,李先赴高雄找潘啟昭,再與侯到臺北向內政部調查局自首,獲得自首證,武器部分則與侯、黃約定不予自白。1952年1月,李再與侯水盛返三重溪將機槍與彈藥埋於鄭雅谷家後,其他武器則交侯攜至他處寄藏。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等案」,李瑞東在23日因自首不誠被捕。
1952年5月27日李瑞東遭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起訴。1952年10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左協、審判官楊星懷、殷敬文對李等20名做成(41)安潔字第2870號判決書,認為李「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條,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12月10日,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於簽呈中認為,「李瑞東一名,為匪組織武裝,惡性重大,雖屬依法自首,以恐增加罪戾,未敢將鎗彈報繳為解,但核其主使埋藏鎗彈情節,似有計畫行動,擬將李犯一名改處死刑,並沒收財產」,將其改處死刑。1953年1月6日,總統蔣介石在核定時批示「凡自首不誠而確實有據者,及為匪運輸槍械者,皆應處以極刑,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三犯處死刑,餘如擬」,1月17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五十八號代電核定。1月20日軍法處完成(42)安度字第156號終審判決,李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月24日上午6時與黃弘毅、侯水盛被臺北憲兵隊綁赴臺北市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因查財產無多,經國防部(42)廉庚字第508號令核准免予執行。
李死後,其妻為撫養幼子後來改嫁,其子則隨養父改姓周。1999年4月1日其子周慶仁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4月28日再提申請,經併案審理,2000年5月15日經第一屆第十五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2021年6月21日其子周慶仁再向促轉會聲請調查; 2022年3月30日該會認定李瑞東、許嗟所受刑事有罪判決,係屬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及審判之刑事案件,認為該判決係依照總統、總統府參軍長及參謀總長之意志決定,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及審判獨立原則,且該判決將當事人之行為解釋為著手實行叛亂,已屬類推適用斯時《刑法》第100條第一項之規定,又未依斯時《刑法》第 62條之規定,就當事人李瑞東自首之行為減輕其刑,有違公平審判原則,亦未遵守法治國原則所揭櫫之依法審判原則,進而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決議撤銷李瑞東、許嗟等有罪判決決議撤銷有罪判決;4月2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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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15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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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