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榮和

林榮和,1928年生,男,嘉義朴子人。1952年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阿里山支部李瑞東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立師範學院史地系四年級學生,年25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1年。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所載,林榮和與侯水盛是嘉義工業職業學校同學,李瑞東則曾是嘉工的數學教員。1947年夏天侯水盛帶一支日製四十年式手槍暫托林保管,一週後因侯遲遲未取回,且自己將北上師範學院就讀,恰黃萬于來訪,即交借給黃取去。1950年春假返家時,在嘉義車站遇見侯水盛,告知手槍已由黃萬于取走。該年暑假,與黃水龍相約同去拜會黃萬于,黃萬于不在,其母將手槍交還黃水龍。林請黃水龍先行保管後,即返校繼續學業。另於省立師範學院就讀時,曾受同鄉即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電機系三年級學生黃嘉烈勸誘參加共黨組織,雖未答應,亦未舉發。1952年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等案」,偵辦嘉義機務段支部,發現李瑞東自首不誠,李瑞東、侯水盛等陸續被捕,林也在26日於師範學院遭到逮捕。 1952年5月27日遭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起訴。10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左協、審判官楊星懷、殷敬文對李瑞東等20名做成(41)安潔字第2870號判決書,認為林榮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寄藏贓物」,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刑法》第186條、第349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1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953年1月17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五十八號代電核定。1月20日軍法處完成(42)安度字第156號終審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1年,並依《刑法》第349條第二項「寄藏贓物」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1年。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4年9月22日獲保釋出獄。 1999年7月9日林榮和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榮和明知為共黨分子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林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侯水盛之供述為據,惟查原判決雖認定侯水盛等有告知林君其叛徒身分,惟告知之具體內容為何,如何取信於林君,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而認定林君明知黃嘉烈為共黨分子而不告密檢舉,亦僅以林君自白為據,均難認林君已明知侯水盛、黃嘉烈係共黨分子,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至於所犯「寄藏贜物罪」部分,非補償條例規定之補償範圍,不予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史地系4年上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寄藏贓物,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寄藏贓物,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寄藏贓物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起訴、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