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榮和

林榮和(1928-),臺灣嘉義人。 依(42)安度字第01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師範學院史地系四年級學生,其受同學侯水盛寄藏由紅毛埤陸軍倉庫搶得之日造十四年式手槍一支,轉交予黃萬宇保管。後因侯水盛與李瑞東索討時,乃邀向黃水龍、向黃萬宇住家處取得存放於黃水龍處,已知李瑞東等係在逃叛徒,未予檢舉。又於省立師範學院就學時,曾受其同鄉即臺大工學院電機系三年級生黃嘉烈勸誘其參加共匪組織,雖未予答應,亦不舉發。1952年2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法》第349條第2項「寄藏贓物」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2日保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侯水盛之供述為據。原判決雖認定侯水盛等有告知其侯水盛等為叛徒,惟原判決對告知之具體內容及如何取信於其,均未予詳查敘明。而認其君明知黃嘉烈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亦僅其之自白為據,難認其已明知侯水盛、黃嘉烈為叛徒,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史地系4年上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寄藏贓物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