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嘉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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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嘉烈(1926-1953),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29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學生,其經張璧坤介紹參加朱毛匪幫臺灣大學工學院支部組織,由王超倫監誓,歸孫進丁領導,復吸收丁桂昌加入民主同盟會組織讀書會,以《知識分子新方向》、《中國歷史翻案》等書刊供石鴻隆等閱讀,並在嘉義企圖組織學生聯盟從事學運,又曾潛返嘉義變造身分證預備使用等情。1952年6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刑法》第212條「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3年5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再於2005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12月經第4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並無具體證據足認其從事顛覆政府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大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2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有期徒刑6月、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