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重雄
- 方重雄 男 1931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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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東本願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方重雄(1931-),男,臺灣嘉義市人,21歲,照相業,臺灣省嘉義工業職業學校。
父親方慶綿(1905-1972)是位攝影師,人稱「新高伯」,1927年從南投移居嘉義,在嘉義市中山路上開設新高寫真館。 1931年方重雄在嘉義市出生,1944年臺南州嘉義市玉川國民學校(今嘉義市崇文國民小學)畢業,同年就讀臺南州嘉義商業學校(今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945年11月改制為臺灣省嘉義工業職業學校。
1948年暑假期間,方重雄與吳炳南、蘇匡模、陳啟楦、鄭淑媛、賴翠錦、何乃智等人參加黃嘉烈與丁桂昌舉辦的活動,先後參加在嘉義長春醫院與向生醫院召開的學術研討會及音樂欣賞會各一次,欣賞會所播唱之音樂係貝多芬第五交響曲。 1952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悉以上聚會為叛亂集會,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1月21日方重雄21歲時遭到扣押,3月7日保安司令部將案件移送軍事檢察官, 5月31日軍事檢察官作出(41)安澄字第2335號裁決,認應「不付軍法審判」,因方重雄是否明知黃嘉烈為「匪諜」而參加其集會,缺乏積極事證可資認定,且送案機關對集會內容並無具體之記載,自不能僅以同學好友之間有聚談形式,即認有叛亂之罪行。 案件呈奉國防部核定,1952年12月23日開釋。
保釋後,1954年方重雄正式接掌父親經營的新高寫真館, 當時攝影拍照的底片是以玻璃乾版為材質,製造鏡子的廠商每隔數月會到店裡來收購乾版玻璃以改造成鏡子,方重雄會取出父親的作品,從相同影像當中各挑出一張賣出,直到臺灣開始生產平板玻璃,才終止玻璃乾版底片淪為玻璃窗的命運。 1972年父親過世後,方重雄將店名變更為新高攝影社。 解嚴後,方重雄本人則以戒嚴時期因犯叛亂罪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及無罪確定後未依法釋放為由,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比照冤獄賠償向申請賠償。1997年3月1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作出85年度賠字第7號決定,認定方重雄遭非法羈押338日,獲冤獄賠償。
2008年結束父親在嘉義經營八十幾年的新高攝影社,遷居臺北縣板橋市(今為新北市板橋區)。方重雄整理父親的作品,2009年2月7日至2月19日自力在臺北市社教館二樓第三展覽廳舉辦「新高伯攝影展」, 同年自費出版由林象元編輯的《新高伯攝影集》。 2010年4月方重雄將父親遺留的玉山、阿里山地區的「玻璃乾板底片」186張及臺灣各地風景照「黑白底片」817張、「古董木製照相機」、「自製印相機」及「自製登山冰爪」等34件珍貴文物,無償捐贈給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永久保存典藏,4月10日玉管處25週年慶時舉行捐贈儀式。 2021年3月19日方重雄出席嘉義市美術館舉辦的「捕風景的人──方慶綿的影像與復返」展覽,展覽以方慶綿的山岳影像為核心,展現當代創作者由復返行動,與創作多種媒材的作品,與方慶綿展開精彩的隔空對話。
2024年7月15日法務部公告平復方重雄的司法不法案件。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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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照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35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3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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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