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翠錦

賴翠錦(1932-),女,臺灣嘉義市人,20歲,待業中 1949年暑假期間,賴翠錦與吳炳南、蘇匡模、方重雄、陳啟楦、鄭淑媛、何乃智等人參加黃嘉烈與丁桂昌在嘉義長春醫院與向生醫院舉辦的學術研討會及音樂欣賞會各一次。1952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悉以上聚會為叛亂集會,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1月23日下午6時10分賴翠錦在嘉義市光彩街住家遭嘉義縣警察局警員逮捕。 3月7日保安司令部將案件移送軍事檢察官偵辦, 賴翠錦供稱:「在長春及向生醫院所開學術研究及唱片欣賞會曾經去過,所講係為學術方面隨便談談玩玩,至音樂是唱外國片子內容,並無不法情事,至黃嘉烈是否共匪,我們並不知道。」5月31日軍事檢察官作出(41)安澄字第2335號裁決,認應「不付軍法審判」,因賴翠錦是否明知黃嘉烈為「匪諜」而參加其集會,缺乏積極事證可資認定,且送案單位對集會內容並無具體之記載,自不能僅以同學好友之間有聚談形式,即認有叛亂之罪行。 案件呈奉國防部覆核,12月23日賴翠錦獲得保釋,12月31日國防部以(41)防隆第2504號文仍維持「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1995年1月28日總統令公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後,賴翠錦本人以戒嚴時期因犯叛亂罪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及無罪確定後未依法釋放為由,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比照冤獄賠償向法院聲請國家賠償。1997年3月1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作出85年度賠字第7號決定,賴翠錦從1952年1月23日至同年12月23日止被非法羈押336日,應獲冤獄賠償金。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團隊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35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羈押33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