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匡模

蘇匡模(1927-),男,臺灣嘉義市人,25歲,國立臺灣大學學生。 1948年9月就讀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政治學系,1949年暑假期間,蘇匡模與吳炳南、方重雄、陳啟楦、鄭淑媛、賴翠錦、何乃智等人參加黃嘉烈與丁桂昌在嘉義長春醫院與向生醫院舉辦的學術研討會及音樂欣賞會各一次。1952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悉以上聚會為叛亂集會,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1月22日下午5時30分蘇匡模在嘉義市新北鎮(今嘉義市西區)榮檜里住家遭嘉義縣警察局警員逮捕。 3月7日保安司令部將案件移送軍事檢察官偵辦, 蘇匡模供稱:「在長春及向生醫院所開學術研究及唱片欣賞會曾經去過,所講係為學術方面隨便談談玩玩,至音樂是唱外國片子內容,並無不法情事,至黃嘉烈是否共匪,我們並不知道。」5月31日軍事檢察官作出(41)安澄字第2335號裁決,認應「不付軍法審判」,因蘇匡模是否明知黃嘉烈為「匪諜」而參加其集會,缺乏積極事證可資認定,且送案單位對集會內容並無具體之記載,自不能僅以同學好友之間有聚談形式,即認有叛亂之罪行。 案件呈奉國防部覆核,12月25日蘇匡模獲得保釋,12月31日國防部以(41)防隆第2504號文仍維持「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出獄後回學校讀書,1954年6月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畢業獲學士學位,畢業論文為《國家之社會學的考察》。畢業後擔任臺灣省警務處刑警大隊偵一組幹員。1960年代曾偵破偽造五十元美鈔案, 歷任刑警大隊的技術員、組長等職務,1969年出版《測謊工作研究》一書。退休後仍為社會奉獻心力,與友人以其專業成立鑑定公司,專門從事筆跡、簽字、印鑑等鑑定的公誠鑑定業務。 1995年1月28日總統令公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後,蘇匡模本人以戒嚴時期因犯叛亂罪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及無罪確定後未依法釋放為由,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比照冤獄賠償向法院聲請國家賠償。1997年6月1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作出85年度賠字第6號決定書,蘇匡模從1952年1月21日至同年12月25日止被非法羈押338日,應獲冤獄賠償金。 晚年,蘇匡模仍一本初心,樂善好施,先後捐贈父親收藏歷史文物給相關單位典蔵。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團隊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大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335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3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