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倫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王超倫(1927–1950),男,臺北市人,1950年被捕時24歲。據判決書,就讀於國立臺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期間,1948年4月經由王子英介紹參加中國共產黨地下組織「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初由蔡國智領導,後由王子英領導。1949年3月出任臺灣大學本部支部書記,領導工學院、文學院、農學院、理學院等單位學生工作。1949年9月法學院支部組織遭受破壞,於是在10月以三年級生身分奉上級徐懋德命令離校,支部交由張坤修負責領導,然而因曠課遭受學校方面退學處分。1950年2月又奉命重任書記,但旋在1950年3月由徐懋德轉交李水井領導。支部工作為組織及控制各學生自治會,並吸收成員,發展組織,宣傳教育群眾。曾參與組織學生社團民謠話劇研究會,出版《雲雀》壁報及《蜜蜂》壁報,秘密分發《光明報》、《新臺灣》及宣言文告,又曾領導抗議臺灣大學的續招生事件。1950年5月10日李水井被捕,導致學生工作委員會組織被國防部保密局破獲,王超倫則是5月16日在臺北火車站被捕,9月16日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以「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名義處以無期徒刑,但在11月27日總統蔣介石指示而更改判決處以死刑,11月29日槍決。王超倫是三代單傳的獨子,其父每晨到馬場町刑場探看,直至王超倫遭槍決。 2000年王啟亮代表王超倫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2021年3月26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進發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大工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