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國智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本案包括02214申請補償金、08376增補卷冊。受裁判者蔡國智(1924-),臺灣臺南人。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肥料第三廠職員,蔡國智由李份吸收參加匪黨組織,為該廠支部連絡人。1949年11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11月1日刑期結束。刑滿後移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強制工作。1961年5月20日開釋。第二案:依蔡國智陳述,涉嫌陳明忠案件及蔡意誠部分。02214申請案於1999年5月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8月19日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據被告等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證,無具體證據證明陳石碖、王金來、盧燦圭、蔡國智、孫順地、連約安等人所加入者為叛亂組織,故本案難認蔡君參加叛亂組織確有實據。08376申請案於2006年12月6日再次提出,2007年11月3日經第5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蔡國智本人於羈押期間與其妻之書信記載及叛亂案共同被告蔡意誠之配偶蔡李玉霞到會陳述內容,可認定蔡國智確係涉叛亂嫌疑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蔡國智,1924年生,男,臺南麻豆人。1950年被捕時27歲,因「高雄地委劉特慎等案」被判刑10年。 麻豆公學校畢業後,考上臺南州立臺南第二中學校(校址為今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畢業後,報考臺灣總督府臺南高等工業學校(今國立成功大學前身),並順利錄取機械科。機械科共錄取八十名學生,其中臺灣人子弟僅七人,看到以前幾位功課不好的日本學生都考上了,而有些成績好的臺灣人卻不得其門而入,令他覺得非常不公平,民族意識油然而生。臺南高等工業學校畢業後,被安排到臺灣機械公司高雄廠工作,更加體會到日本人與臺灣人的差別待遇,培養出強烈的民族意識。迄1945年8月15日日本戰敗投降,參與麻豆青年組成的「返中會」,參與一些如雙十節遊行等愛國行動,以實際行動展現對政府的擁戴。 戰後蔡國智插班進入臺灣大學工學院機械系。1948年畢業時,經學校介紹到臺灣肥料公司高雄第三廠擔任修理工廠主管,當時修理工廠領班黃有智與義合興鐵工廠辦事員李份是舊識,蔡國智透過黃有智的介紹因此認識李份。1949年10月底,與李份相約在高雄市肥料公司附近的苓雅寮(今高雄市苓雅區)見面,想不到此次見面不只見到李份,身旁還站了幾個陌生人,稍後始知是特務,原來他們逮捕李份後,即埋伏在那裡守株待免等蔡國智。蔡一頭霧水,不明白他與李份倆人為何會被捕? 之後蔡被帶往高雄像是留置所的地方待了一、兩晚,再押往一不知名處關了兩、三天,然後夜裡被送往火車站搭火車北上。一出車站就被推進一部大車裡,因四面玻璃都是黑色的,不知道被送到了那裡,只憑印象覺得是在臺北。抵達目的地後,被押入一棟建築物內,後來才知道這裡是國防部保密局。偵訊時,他們質問蔡與李份是什麼關係?雖據實回答是黃有智介紹的朋友,但他們不相信,並說蔡與李份都是共產黨,在公司裡與人談論時事是在搞組織,接著他們嚴刑拷問,刑求逼供,並寫了一份文件,內容未經本人看過,就強拉他的手在上面蓋手印。 1950年初,被送進一間座落在農田裡的巨大民宅改建的監禁所。同年7月,被送到軍法處審判,法官問及蔡國智與李份的關係,蔡據實回答是透過黃有智認識的朋友,但法官按口供硬說蔡是李份的下屬,是肥料公司第三廠的負責人,並將他們出去聊天說成是開會,而1949年中央政府撤退來臺時,廠裡的員工見局勢動盪,怕一旦發生動亂會有不肖份子來工廠趁火打劫,便提議要設法保護工廠,想不到這件事竟被法官認為是共產黨所指示,目的是當共軍攻過來時,可以裡應外合。對於這樣的指控,雖予以反駁,無奈法官毫不理會,只是照著刑求得來的口供判案,加上庭上並無辯護律師,因此案情就被扭曲、誇大,根本沒機會澄清真相。同年11月19日清晨約5點,李份等人被叫出去,近午時蔡國智與同案的其他人才被叫去出庭,法官宣判蔡國智因「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黃有智有期徒刑5年,其他同案大多被判有期徒刑5至10年,而李份、朱子慧、何玉麟、陳山水、丁開拓、陳成法等7人被判處死刑,當天6時即被押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1950年11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有期徒刑10年,被送到軍法處的軍人監獄羈押。當時因營養失調罹患腳氣病,被安排在軍法處的病房裡。1951年初,被送到綠島,編在第五隊。待了一年左右,又被送往新店的軍人監獄服刑,前後約7、8年。1959年10月31日,按理說當天是刑滿出獄的日子,當天一位看守叫他收拾行李,並帶他搭車前往小琉球的訓導營繼續關押。對於刑期屆滿卻未獲開釋,可能是在新店軍人監獄得罪了「抓耙仔」。當時軍人監獄內每間關政治犯的牢房裡,總有一、兩位軍事犯,獄方將他們安排在政治犯的各間牢房,用來監視政治犯。蔡國智認為自己被亂打小報告,管理員對他印象不佳,因而才把他送到小琉球。迄1961年6月才從小琉球出獄,整整被多關了一年八個多月,才得以重見天日。 出獄後,為了肩負起家計,加上管區警察不時刁難,每兩星期就要到新營報到,於是決定到臺北發展。最初在一家小型鐵工廠做事,做沒多久就離開了。之後,在萬華直興市場內租一個攤位賣花生,收入不錯,每個月都可寄一千元回家。可是好景不常,夏天一到銷路很差,偏偏管區在此時找上門,帶來不少困擾。後來東元電機的廠長,也是蔡國智臺南高等工業學校的同學來找他,邀他去擔任課長,自此工作及生活才穩定下來。由於在東元電機表現不錯,當公司與日本的日立馬達合作時,便選派蔡國智到日本實習,但是即使董事長寫了保證書,可是入出境管理局卻不准他出境而無法前往,之後第二次出國申請也還是被駁回。此後同事們都知道其政治犯身份,開始在背後指指點點,無奈之下,只好自行離開公司。後來與妹妹合股,在三重開了一家小工廠,汲汲營營地經營了十多年。 1999年蔡國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8月19日經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肥料第三廠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交付感訓至1961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