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梆鈴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就讀於國立臺灣大學,曾參與抗爭活動,同年3月9日遭國府軍逮捕,旋即釋放,並於清鄉期間,依政府公布之自新辦法,辦理「自新」。1949年11月於臺灣肥料廠高雄廠工作時,遭情治人員逮捕,羅織「參加叛亂組織」罪名判處罪刑,執行徒刑10年,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肥料第三廠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限制人身自由;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