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梆鈴

一、李梆鈴(1924–1969),男,臺北市人,工務員。 李梆鈴1945年11月就讀臺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參與臺北市的抗爭活動,3月9日遭國軍逮捕,旋即釋放;並於清鄉期間,依政府公布之自新辦法,辦理自新。1948年7月臺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畢業,9月擔任臺灣肥料公司高雄廠技術室工務員。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記載,1947年7月及11月高雄市獅甲國小教員朱子慧與高雄市義合興鐵工廠職員李份先後加入省工委會。朱子慧、李份及陳澤民組織省工委會高雄地區工委會,李份負責工運工作,除直接吸收黨員外,並以自治協會、員工福利會、工廠保衛團等名義,分別組織肥料廠支部及水泥廠支部等共8各支部。肥料廠支部則由李梆鈴、蔡國智、黃有智與陳石碖等4名員工組成,由蔡國智擔任肥料廠支部的聯絡人。 1949年7月保密局偵悉資源委員會高雄鋁業公司職員李能賀散發反動刊物,10月5日高雄市警察局刑警隊搜查鋁業公司職員宿舍,之後循供捕獲李份,10月31日再循供將陳澤民與朱子慧捕獲到案。11月2日李梆鈴遭到逮捕。隨即再將劉特慎密捕,截至11月10日止,本案共逮捕李梆鈴等46名。 1950年9月1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李梆鈴有期徒刑10年,10月13日案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以所判均無不合,擬予照准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1月9日蔣核覆准予判處10年徒刑,11月19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仍維持原判。 1959年11月1日刑滿出獄,1969年7月19日因腎臟病去世。 1999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39 次董事會決議,李梆鈴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就讀於國立臺灣大學,曾參與抗爭活動,同年3月9日遭國府軍逮捕,旋即釋放,並於清鄉期間,依政府公布之自新辦法,辦理「自新」。1949年11月於臺灣肥料廠高雄廠工作時,遭情治人員逮捕,羅織「參加叛亂組織」罪名判處罪刑,執行徒刑10年,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肥料第三廠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限制人身自由;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