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梆鈴
- 李梆鈴 男 1924年出生 1969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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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李梆鈴(1924-1969),男,臺北人,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機械系畢業。1949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臺灣肥料公司第三廠技術室及硫酸工廠職員,年26歲。1950年11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李梆鈴在日治時期就讀於臺南州立臺南工業學校(今國立成功大學附屬臺南工業高級中等學校),1945年11月進入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機械系就讀,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之際,曾因在臺北市參加抗爭,於該年3月9日被國軍逮捕,旋即釋放。清鄉期間,並依政府公佈之《盲從附和或被迫參加暴動份子自新辦法》,辦理自新。1948年7月畢業後,其專長為機械設計製圖,8月經該校介紹給行政院資源委員會,9月10日分發至臺灣肥料公司第三廠技術室及硫酸工廠實習並工作。根據官方檔案,1949年5月,李梆鈴經臺南工業學校時的同學蔡國智(任職於臺灣肥料公司第三廠)介紹,在高雄參加青年會(學青會),自述並沒有擔任什麼工作,只是將蔡國智說的講給其他同事聽。期間蔡國智曾提到現在情勢轉變,國軍慢慢要退了,還是參加共黨好,因此李梆鈴在10月參加共黨,在工廠裡擔任宣傳,每週三在工廠庭園中開會,由蔡國智談共黨黨綱或戰局,並一同觀看蔡帶來的雜誌、《光明報》。此一臺灣肥料公司第三廠支部由蔡國智領導,下有李梆鈴、黃有智和陳石磮等3人。
根據高雄市警察局局長楊濟華記載之逮捕過程,國防部保密局當初曾先派員至高雄市警察局,兩方一同前往臺灣肥料公司第三廠會晤副廠長沈祖馨,後於1949年11月2日由高雄市警察局將李梆鈴逮捕,再移送保密局。1950年8月20日,李梆鈴被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定讞後,先於1951年1月15日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5月17日移送位於臺東綠島的新生訓導處受訓,編入第二大隊第五中隊。1959年11月1日刑期屆滿開釋。根據新生訓導處於1949年7月的新生調查表記載,李梆鈴服刑時有妻子,為臺南善化人,兩人育有1女(12歲)1子(10歲),生活依靠岳父家接濟。
李梆鈴家屬曾向二二八基金會提出賠償申請,1999年1月29日經第三十九次董監事會決議予以賠償(二二八事件相關部分)。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二、李梆鈴(1924–1969),男,臺北市人,工務員。
李梆鈴1945年11月就讀臺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參與臺北市的抗爭活動,3月9日遭國軍逮捕,旋即釋放;並於清鄉期間,依政府公布之自新辦法,辦理自新。1948年7月臺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畢業,9月擔任臺灣肥料公司高雄廠技術室工務員。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記載,1947年7月及11月高雄市獅甲國小教員朱子慧與高雄市義合興鐵工廠職員李份先後加入省工委會。朱子慧、李份及陳澤民組織省工委會高雄地區工委會,李份負責工運工作,除直接吸收黨員外,並以自治協會、員工福利會、工廠保衛團等名義,分別組織肥料廠支部及水泥廠支部等共8各支部。肥料廠支部則由李梆鈴、蔡國智、黃有智與陳石碖等4名員工組成,由蔡國智擔任肥料廠支部的聯絡人。
1949年7月保密局偵悉資源委員會高雄鋁業公司職員李能賀散發反動刊物,10月5日高雄市警察局刑警隊搜查鋁業公司職員宿舍,之後循供捕獲李份,10月31日再循供將陳澤民與朱子慧捕獲到案。11月2日李梆鈴遭到逮捕。隨即再將劉特慎密捕,截至11月10日止,本案共逮捕李梆鈴等46名。
1950年9月1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李梆鈴有期徒刑10年,10月13日案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以所判均無不合,擬予照准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1月9日蔣核覆准予判處10年徒刑,11月19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仍維持原判。
1959年11月1日刑滿出獄,1969年7月19日因腎臟病去世。
1999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39 次董事會決議,李梆鈴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三、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就讀於國立臺灣大學,曾參與抗爭活動,同年3月9日遭國府軍逮捕,旋即釋放,並於清鄉期間,依政府公布之自新辦法,辦理「自新」。1949年11月於臺灣肥料廠高雄廠工作時,遭情治人員逮捕,羅織「參加叛亂組織」罪名判處罪刑,執行徒刑10年,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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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肥料第三廠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限制人身自由;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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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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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