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份
- 李份 男 1909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份(1909-1950),男,高雄鼓山人,國民學校畢業。1949年10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高雄市義合興鐵工廠辦事員,年41歲。1950年11月17日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李份國民學校畢業後就進入高雄市義合興鐵工廠擔任辦事員。依據官方檔案,其於1947年11月經李媽兜介紹,在友人楊明山家加入共黨,另有陳伯淵在場。李媽兜曾對其說要達成真正平等,大家有飯吃,就要參加共黨,其遂寫了一篇自傳作為入黨手續。原本由李媽兜領導,1948年夏季改由葉崇培領導,1949年4月再改由陳澤民領導。負責宣傳團結工人,化名陳姓(據同案謝添火所言,李份在戰後說自己被陳家招贅,要謝介紹別人認識他時,都要說是陳先生)到各工廠,起初是用「自治同盟」名義,後來陸續用「自治協會」、「員工勵進會」、「工廠保護團」、「民主同盟」等名義來吸收黨員,以保護工廠、不要被人破壞的說法,開始發展各支部,包括:(1)臺灣水泥公司高雄廠支部,由謝添火負責,下有黨員莊識宰、何朝根2人。(2)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支部,原本的負責人郭雙才因身分暴露,於1949年逃走,改由謝水木負責,黨員為陳成法、吳明生、趙樂、黃金煌、吳罔度、陳太平、王金來、董玉準、蘇舜義、蔡廣。(3)臺灣鋁業公司高雄工廠支部,由董登源負責,黨員為李能賀、陳平順、陳朝新、洪國孝。(4)臺灣肥料公司第三廠支部,由蔡國智負責,有黃有智、李梆鈴、陳石磮、黃取(黃不在本案)等黨員。(5)臺灣礦業公司高雄廠支部,原為孫輝星負責,孫在同年9月逃走(不在本案),改為梁清泉負責,黨員有陳成、簡天來、辛進財(簡、辛不在本案)。(6)臺灣省鐵路局高雄機械廠支部,尚未成立,黨員有蘇清源、林允成。(7)丁開拓、曾義清(一為曾乂德)、葉飛豹由李份直接聯絡。(8)高雄永富造紙廠有黨員陳伯淵、陳伯源兄弟2人,原本奉李媽兜命令與李份聯絡,但自1949年年初起就未再聯絡。陳山水為另一個支部的負責人,其黨員有陳清、鍾長庚(陳、鍾不在本案)。
李份每個月和朱子慧、陳澤民兩人在家談話一次。1949年7月曾經轉發朱子慧拿來的傳單給工人們,內容是希望大家團結,爭取臺灣真正的地方自治。又被控曾指使《民風報》記者丁開拓指揮何玉麟,以及直接指揮陳山水、陳成法等於8-10月連續召集會議,宣揚共區解放情形,使其信仰共黨並保護工廠等。10月24日李份去鋁廠找董登源,但董已於前一日被捕,故也在鋁廠被捕。
國防部保密局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在問訊時,著重於各組織、支部參加者是否明白知道其參加共黨,以此持續質問李份。其則回答有的是直接告訴是參加共黨,有的是透過介紹人或中間領導人間接傳告。根據訊問筆錄,經其直接說明係參加共黨者有何朝根、陳平順、黃有智,其餘的如謝水木、陳成法、董登源、蔡國智等是間接告知的。李份亦表示其並未製作名冊,因為很多人沒有寫自傳,未正式入黨,而且其中有些是模糊的名字,記不清楚。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維持原判。
1950年11月19日上午6時,李份與同案之劉特慎、朱子慧、陳山水、丁開拓、陳成法、何玉麟等7人,由憲兵第四團押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經高雄市警察局查明其並無任何財產可供沒收,1951年11月1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潔字第4009號代電呈報國防部備查准免沒收。
2000年3月21日,李份之子李政謙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5月18日經第二屆第二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李份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李君自白及共同被告何玉麟等之供述為據,惟李君縱有參加組織,吸收黨員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義合興鐵工廠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