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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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水生(1919-1977),臺灣高雄人。 依(54)警審特第21、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鋁業公司高雄鋁廠技工,其經董登源吸收,參加高雄鋁廠共匪工會組織,參與董登源及李份所主持之集會多次。1965年8月20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0年8月1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董登源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請求傳訊證人葛朝相對質,且原判決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業台灣省鋁業公司高雄鋁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21、002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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