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登源

董登源(1915-1991),高雄燕巢人。原為林姓之子,因家貧,為董姓收養,公學校畢業,對樂器、機械、水電等很有興趣,也曾開過印版所、布店,皆因經營不善而結束,其後進入高雄鋁業廠工作。 1948年10月19日,董登源被捕,時34歲。據官方資料所載,董登源所涉案件為「高雄地委劉特慎等案」。1950年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該案計牽連46人,其中7人被判處死刑,董登源因「參加叛亂之組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判決書中記載,劉特慎從廣東來臺灣後,在南部地區以自治協會、員工福利會、工廠保衛團等名義密籌組織,董登源被李份招收加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高雄鋁業工廠支部」,並任支部聯絡人,「應依參加叛亂之組織論科」。其女兒董芳蘭受訪表示,當時他們住在高雄鋁業廠宿舍,便衣半夜闖進來逮捕父親,她不清楚父親是否有加入共產黨組織,父親出獄後也不曾談及此事。 1951年董登源移監綠島新生訓導處,1959年11月18日刑滿開釋,返回燕巢,開設鐘錶行營生。董芳蘭指出,董登源刑滿將屆前夕,同囚於綠島的楊逵,其次子楊建前往面會,董登源正好擔任會客室雜役,經由他的牽線,楊逵於1961年出獄後,董芳蘭與楊建即結為夫妻,組成政治受難者聯姻家庭。 1999年5月董順志、黃仲雄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翠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鋁業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