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朔新
- 陳朔新 男 1927年出生 2002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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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朔新(1927-2002),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鋁業工廠工人,李份與朱子慧、陳澤民密設臺灣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地委組織,直接招收黨員或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密籌組織,其經吸收為高雄鋁業工廠支部成員。1949年11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7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盧燦圭、董登源、李能賀及另案被告陳水木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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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鋁業工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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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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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