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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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特慎(1921-1950),男,廣東揭陽人,揭陽師範學校畢業。1949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臺灣省立潮州中學教員,年29歲。後於1950年11月17日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其父劉百南從商,母親劉林氏,妻洪志琴,均居住於揭陽縣城內。劉特慎自揭陽師範學校畢業後,先後在普寧縣八區中學、元龍中心學校、河婆中學等校任教。根據官方檔案,1946年5月劉特慎在廣東省普寧縣經同事陳志宏介紹,寫自傳加入共產黨,先是在潮汕抗日游擊隊工作,不久被調為東蘆支部負責人,從事文化教育活動,當時東蘆小學內有4個教員是共產黨員。其後,再被調到河婆支部,領導3個黨員。 1947年6月為躲避原籍縣政府緝捕,由同黨洪仲樵寫介紹信給其弟洪幼樵(化名劉志敬)協助。來臺後,經在臺中縣立員林初級中學教書的洪幼樵、林英傑幫助,前去臺中縣烏日鄉賴阿金家中,領導賴阿金在當地發展組織,2個多月當中,只接觸了40餘歲、趕牛車及務農維生的村人陳森,以及賴阿金同樣在村裡趕牛車為生的陳姓姑丈。同年秋天,劉特慎到員林中學教書,有一位永靖人王天強前來聯絡,數人合編成一支部,由林英傑領導,利用三七五減租做保佃工作。1948年春天,林英傑因住處發生問題而逃走,劉特慎也辭去在員林中學的教職,經洪幼樵介紹到臺北市開封街商行找一位老陳(即蔡孝乾),由其介紹劉特慎到新公園去會晤蕭道應,再由蕭道應介紹臺灣省立高雄救濟院院長蕭恩鄉,讓劉特慎到救濟院中住了1個多月。這段期間因為找不到工作,劉特慎於是寫信給蕭道應,經蕭道應介紹給在潮州中學擔任家長會長的叔父蕭秀利,5月由蕭秀利推薦劉特慎到潮州中學去教書。 進入潮州中學之後,有葉崇培者前來聯絡,由劉特慎發展組織,在潮州至屏東、高雄間推動農運工作。期間葉崇培介紹朱子慧與其認識,並安排邱連球、鍾國輝交其指揮,主要任務為利用三七五減租做保護佃農的工作。1948年年底葉崇培離開高雄後,其改由陳澤民領導。劉特慎在此期間所建立的支部,包括(1)佳冬支部,由30餘歲的李丁福(高雄縣立初級農業學校教員,1948年7-8月間入黨)負責,有羅姓、李姓兩名農民加入。(2)屏東支部,由邱連球負責,下有黨員7人。(3)內埔支部,鍾國輝負責,下無黨員。(4)溪洲支部,由葉崇培交付的劉某負責。劉某年約30餘歲,是潮州鎮的農民,下有黨員楊姓、辜姓2人。當時由於共黨名稱在臺灣太過敏感,不敢直接使用,所以劉特慎多是用協會、團體的名義招人,很久之後才告訴參加者參加的是共黨組織。不過像李丁福、邱連球、鍾國輝等人是經上級介紹來的,劉特慎自己亦不知道上級是否已經告訴他們參加的是共黨。1949年11月7日,劉特慎因上級指認而被捕。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其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維持原判。 1950年11月19日上午6時,劉特慎與同案之朱子慧、李份、陳山水、丁開拓、陳成法、何玉麟等7人,由憲兵第四團押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因劉特慎係外省籍、單身,租居於潮州醫院2樓,並無家屬與財產,經屏東縣警察局查明並無任何財產可供沒收,1951年11月1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潔字第4009號代電呈報國防部備查准免沒收。 另因劉特慎被定罪為共諜,其工作上之介紹人、保證人及主管被依行政法令議處,劉特慎在潮州中學任職時之校長柯潮州已於1950年8月底由臺灣省教育廳改派為視察。 劉特慎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國家人權記憶庫載明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然劉特慎名字雖見於促轉會任務總結報告附錄I,序號第19172,不過並未勾選撤銷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潮州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