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朝根
- 何朝根 男 1918年出生 1977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4333申請補償金、06837增保卷冊。受裁判者何朝根(1918-1977),臺灣臺南人。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水泥公司高雄廠司機,李份與朱子慧、陳澤民密設臺灣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地委組織,直接招收黨員或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密籌組織,何朝根經吸收為臺灣水泥公司高雄廠支部成員。1949年11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0月31日刑期結束,12月27日開釋。04333申請案於1999年10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2月15日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837申請案於2002年10月8日再次提出,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於2003年3月22日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何朝根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何君之自白與共同被告李份等之供述為據,惟何君所參加之「臺灣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地委」組織之性質及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何朝根(1918-1977),男,嘉義人,新港國民學校畢業。1945年舉家遷往高雄,適逢臺灣水泥公司應徵司機,因為有相關經驗,錄取為臺灣水泥公司高雄廠的運輸科司機。1949年因涉入「高雄地委劉特慎等案」而被捕。 何朝根於臺泥高雄廠擔任司機,與同案之謝添火在鼓山區職員宿舍為鄰居,與謝添火同樣於1949年11月1日被捕。何朝根被捕後,擔任刑警的連襟趕緊通知家人將他的文件、書籍等物品燒毀;妻子何梅在1950年8月向高雄市參議會遞交陳情書,敘述丈夫何朝根被不明機關拘捕,迄今數月消息難獲,存亡未卜,全家生活將陷絕境,懇請查明准予交保,等候審判,以資作活。同年9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回覆因何朝根涉叛亂罪嫌,經國防部保密局解送本部,正偵訊中。何梅則以擺攤、替水泥公司保安隊洗衣服來維持生計,日後也進入臺泥公司包裝部門任職。 1950年11月,軍法處審結「高雄地委劉特慎等案」,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所載,由官方檔案得知,高雄市義合實鐵工廠職員李份曾於1947年11月間參加陳澤民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委員會成員李份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密籌組織,於1947年起至1949年9月間或直接招收黨員,或以自治協會、員工福利會、工廠保衛團等名義分別組織臺灣水泥公司高雄廠。何朝根被以「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1951年1月送新店軍人監獄,3月16日送內湖新生總隊,5月17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至1953年2月移送新店軍人監獄。1954年10月31日期滿開釋。 何朝根出獄後求職不順,一年後才受到新成立的嘉新水泥公司廠長安排擔任廠長的專任司機。1976年診斷罹患鼻咽癌,1977年逝世。1999年其子何君松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2月15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思儀
何朝根(1918-1977),男,嘉義人,新港國民學校畢業。1945年舉家遷往高雄,適逢臺灣水泥公司應徵司機,因為有相關經驗,錄取為臺灣水泥公司高雄廠的運輸科司機。1949年因涉入「高雄地委劉特慎等案」而被捕。 何朝根於臺泥高雄廠擔任司機,與同案之謝添火在鼓山區職員宿舍為鄰居,與謝添火同樣於1949年11月1日被捕。何朝根被捕後,擔任刑警的連襟趕緊通知家人將他的文件、書籍等物品燒毀;妻子何梅在1950年8月向高雄市參議會遞交陳情書,敘述丈夫何朝根被不明機關拘捕,迄今數月消息難獲,存亡未卜,全家生活將陷絕境,懇請查明准予交保,等候審判,以資作活。同年9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回覆因何朝根涉叛亂罪嫌,經國防部保密局解送本部,正偵訊中。何梅則以擺攤、替水泥公司保安隊洗衣服來維持生計,日後也進入臺泥公司包裝部門任職。 1950年11月,軍法處審結「高雄地委劉特慎等案」,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所載,由官方檔案得知,高雄市義合實鐵工廠職員李份曾於1947年11月間參加陳澤民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委員會成員李份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密籌組織,於1947年起至1949年9月間或直接招收黨員,或以自治協會、員工福利會、工廠保衛團等名義分別組織臺灣水泥公司高雄廠。何朝根被以「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1951年1月送新店軍人監獄,3月16日送內湖新生總隊,5月17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至1953年2月移送新店軍人監獄。1954年10月31日期滿開釋。 何朝根出獄後求職不順,一年後才受到新成立的嘉新水泥公司廠長安排擔任廠長的專任司機。1976年診斷罹患鼻咽癌,1977年逝世。1999年其子何君松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2月15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水泥公司高雄廠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