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識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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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莊識宰 1913年出生 1985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莊識宰(1913-1985),男,臺南人,學甲國民學校畢業。進入臺灣水泥公司高雄廠擔任電氣工,居住於高雄市鼓山區居仁里。1949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臺灣水泥公司高雄廠電機工人,年37歲。1950年11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 莊識宰國民學校畢業後即進入臺灣水泥公司高雄廠工作,居住於高雄市鼓山區。根據官方檔案,莊識宰在1949年8月初寫了一篇自傳,8月底由謝添火到莊識宰家,介紹其入黨,說是參加一個名為「自治協會員工勵進會」團體以保護工廠,努力生產,安定物價,使生活不致困苦。莊識宰自述其並未認知這是參加共黨,也未擔任什麼工作。前後其曾與謝添火碰過4次,分別是一次在自己家中、一次在何朝根家,與兩次在謝添火家開會。開會時就是姓陳的人士向其詢問工廠情形,叫莊要保護工廠,莊亦認為加入團體就是為了避免工廠失竊,後來莊在看守所中才知道陳姓人士就是負責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地區委員會工運工作的李份。根據介紹莊識宰認識陳姓(李份)的謝添火所言,陳某每個月或每週都到謝家一次,謝添火早就認識李份,但是二戰結束之後,李份說自己被陳家招贅,所以要謝添火介紹別人認識他時,都說是陳先生。 1949年11月2日上午,莊識宰被國防部保密局扣押後,先被留置於高雄市警察局4日,同月5日晚上再被送至岡山警察局3日,8日上午被送往臺北市延平南路國防部保密局臺北看守所(保密局南所)羈押2個月又18天。1950年8月21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偵訊。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做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定讞後,莊識宰於1951年2月21日上午被送到內湖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總隊服刑,5月14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3年2月4日再送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期間接受感化教育,曾研讀《革命魂》、《民族正氣》、《國民自救救國之道》、《為何爭取自由》等書。1954年10月22日,根據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43)監峭字第9859號函,高雄市警察局向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函覆莊識宰於11月1日感訓期滿具保一案,由陳百年、莊幼等人擔任保證人,於執行屆滿後之12月24日釋放。 2003年1月7日,莊識宰之女莊翠英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4年2月7日經第三屆第十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莊識宰參加叛亂組織,僅以莊君之自白,與共同被告李份等之供述,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水泥公司高雄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