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識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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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識宰(1913-1985),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水泥公司高雄廠工人,李份與朱子慧、陳澤民密設臺灣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地委組織,直接招收黨員或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密籌組織,其經吸收為臺灣水泥公司高雄廠支部成員。1949年11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1日刑期結束,12月2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3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莊識宰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莊君之自白與共同被告李份等之供述為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水泥公司高雄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