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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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莊在(1909–1974),男,臺南學甲人,務農。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根據李鹿出具的證明書,3月3日李鹿率領莊在等青年乘坐卡車前往嘉義參加圍攻水上機場之戰役,3月14日整編第二十一師四三六團分由臺中、嘉義展開「肅清奸黨」的任務,參與者遂展開逃亡。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記載,1952年1月莊在藏匿李鹿住其家中兩夜,1952年2月21日遭保安司令部逮捕。案經軍事檢察官偵查,以莊在明知李鹿為匪諜而不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並藏匿李鹿,依法提起公訴。審判官以「莊在與李鹿係郎舅之親,雖諉稱並不知李鹿為匪身分,但對於李鹿之兄李其守曾告知李鹿之逃避係因犯案,政府屢次要抓他之語並不否認,是該被告對李鹿之身分行為已屬明知,而宥於姻親關係,容其匿居家中不予告發,罪行明確,應依法論科。」1953年1月7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藏匿叛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判處莊在有期徒刑10年,3月25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擬准判處有期徒刑10年之審核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5月13日蔣批示「如擬」。後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62年2月20日開釋出獄。 1997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18 次董事會決議,莊在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曾參加嘉義水上機場戰役。1952年遭保密局人員逮捕,羅織「藏匿叛徒」罪名判處罪刑,執行徒刑10年。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藏匿叛徒,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