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慧
- 朱子慧 男 1926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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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51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朱子慧(1926-1950),臺灣高雄人。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獅甲國民學校教員,朱子慧參加匪黨,與李份、陳澤民密設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委,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密籌組織,並負責發展學運,指揮盧圭燦設立佳冬支部組織等情。1949年10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1950年11月19日執行死刑。04515申請案於1999年11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朱子慧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朱君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為據,惟其所參加之「匪黨」及籌設「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詳查敘明,且擔任學運工作亦無具體佐證,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朱子慧(1926-1950),男,高雄市人,1949年被捕時24歲。1944年以優異的成績畢業於高雄第一中學,因家境清寒乃投考滿洲國建國大學,因畏當地太寒,雖筆試通過,但未參加口試,之後到日本神奈川縣海軍工廠,戰爭結束1年後才回到高雄,任高雄市獅甲國民學校教員,曾參加高雄市舉辦教員論文比賽第一名。由於二二八事件發生,對政府處理甚感不滿,適葉崇培從臺北南下,表示臺灣在現況下無希望,必須在新民主主義下建立新臺灣,1947年7月即經葉崇培在學校裡介紹加入共黨。參加後先由葉崇培領導,後改陳澤民領導,1949年經陳澤民指使,成立高雄地區工委會,與李份、陳澤民常集會討論。被捕後表示於1947、1948年間分別介紹孫順地、連約安、黃朝林等人入黨,負責領導組織以學校為主,如三民學校由孫順地負責,旗津學校由連約安負責,後調鹽埕學校,苓洲學校由陳金柱負責,前鎮國民學校由黃朝林負責,路竹鄉由盧燦堂負責,大湖鄉國民學校由林南得負責,商業學校由林正忠負責。曾指示所屬黨員再擴大吸收黨員,及油印宣傳單,交給李份、陳澤民散發。並指示他們應保護設備如學校、鄉公所等檔案、戶口簿。據同是地下黨人的陳德祥表示,朱子慧腦筋非常好,作人又誠懇,當時高雄中小學的教育界,都是朱子慧的工作範圍。1948年5月底曾赴香港,以高雄地區代表參與香港會議。1949年間曾透過陳德祥向某部隊營長購買武器,並向陳德祥表示,為了中共解放臺灣,必須作好準備工作。雖指示所屬黨員成立支部,但因條件不夠,只有盧燦堂的支部成立,但尚未分配工作,即於1949年10月31日在李份家,與陳澤民、李份同遭保密局逮捕。 朱子慧被捕後,朱家馬上獲知,但約一年(1950年9月18日)才收到其自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寫回的信,信中說被押在第30號房。10月3日再寄信一封。1950年11月19日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946號判決書,認定朱子慧與劉特慎、李份、丁開拓、何玉麟、陳山水、陳成法等「人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1月19日由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據稱,朱子慧被抓出牢房、前往刑場時,還喊著「共產黨萬歲!」「臺灣解放!」等口號。當日家屬接獲通知,由其弟朱子敏前往極樂殯儀館認領,而後到軍法處辦理手續領屍。 雖然陳德祥表示,朱子慧被捕後,無論被怎麼上刑,就是不供出任何人,但據同案孫順地表示,係因朱子慧被捕後因不堪嚴刑拷打,供出與他有過接觸而遭牽連,遂遭判處10年有期徒刑。同案連約安亦稱,係因參加省運認識朱子慧,卻因此受到牽連,亦遭判處10年有期徒刑。 朱萍婗、陳秀琴於1999年11月18日代表朱子慧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正慧
朱子慧(1926-1950),男,高雄市人,1949年被捕時24歲。1944年以優異的成績畢業於高雄第一中學,因家境清寒乃投考滿洲國建國大學,因畏當地太寒,雖筆試通過,但未參加口試,之後到日本神奈川縣海軍工廠,戰爭結束1年後才回到高雄,任高雄市獅甲國民學校教員,曾參加高雄市舉辦教員論文比賽第一名。由於二二八事件發生,對政府處理甚感不滿,適葉崇培從臺北南下,表示臺灣在現況下無希望,必須在新民主主義下建立新臺灣,1947年7月即經葉崇培在學校裡介紹加入共黨。參加後先由葉崇培領導,後改陳澤民領導,1949年經陳澤民指使,成立高雄地區工委會,與李份、陳澤民常集會討論。被捕後表示於1947、1948年間分別介紹孫順地、連約安、黃朝林等人入黨,負責領導組織以學校為主,如三民學校由孫順地負責,旗津學校由連約安負責,後調鹽埕學校,苓洲學校由陳金柱負責,前鎮國民學校由黃朝林負責,路竹鄉由盧燦堂負責,大湖鄉國民學校由林南得負責,商業學校由林正忠負責。曾指示所屬黨員再擴大吸收黨員,及油印宣傳單,交給李份、陳澤民散發。並指示他們應保護設備如學校、鄉公所等檔案、戶口簿。據同是地下黨人的陳德祥表示,朱子慧腦筋非常好,作人又誠懇,當時高雄中小學的教育界,都是朱子慧的工作範圍。1948年5月底曾赴香港,以高雄地區代表參與香港會議。1949年間曾透過陳德祥向某部隊營長購買武器,並向陳德祥表示,為了中共解放臺灣,必須作好準備工作。雖指示所屬黨員成立支部,但因條件不夠,只有盧燦堂的支部成立,但尚未分配工作,即於1949年10月31日在李份家,與陳澤民、李份同遭保密局逮捕。 朱子慧被捕後,朱家馬上獲知,但約一年(1950年9月18日)才收到其自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寫回的信,信中說被押在第30號房。10月3日再寄信一封。1950年11月19日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946號判決書,認定朱子慧與劉特慎、李份、丁開拓、何玉麟、陳山水、陳成法等「人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1月19日由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據稱,朱子慧被抓出牢房、前往刑場時,還喊著「共產黨萬歲!」「臺灣解放!」等口號。當日家屬接獲通知,由其弟朱子敏前往極樂殯儀館認領,而後到軍法處辦理手續領屍。 雖然陳德祥表示,朱子慧被捕後,無論被怎麼上刑,就是不供出任何人,但據同案孫順地表示,係因朱子慧被捕後因不堪嚴刑拷打,供出與他有過接觸而遭牽連,遂遭判處10年有期徒刑。同案連約安亦稱,係因參加省運認識朱子慧,卻因此受到牽連,亦遭判處10年有期徒刑。 朱萍婗、陳秀琴於1999年11月18日代表朱子慧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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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獅甲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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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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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