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柱

本案為0580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金柱(1919-1998),臺灣臺南人。依(39)安澄字第31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陳金柱拒絕陳窗勸誘參加匪幫,但明知匪諜不為檢舉告密。1950年7月2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1月19日保釋。05802申請案於2000年12月1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29日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君明知陳窗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陳君自白及同案被告陳窗之相互供述為據,為如何認定其明知陳窗為匪諜,原判決未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13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