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平順
- 陳平順 男 1921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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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平順,1921年生,男,臺中人。1949年10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高雄鋁業工廠電機工人,年29歲。1950年11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陳平順在高雄鋁業工廠擔任電機工人,居住於高雄市前鎮區。根據官方檔案,其在1949年7月間,透過董登源認識一位陳姓人士(後才知道是李份),見過兩次,陳姓人士邀其參加「自治協會」以保護工廠、促進生產,後來陳平順再介紹李能賀參加,10月28日被羈押。
受訊問時曾被問及鋁業工廠福利課課長董華山是否為共黨黨員,其回覆並不知情。羈押在國防部保密局桃園看守所期間,1950年7月發生陳山水「企圖暴動」一事,當日輪值掃地的陳平順,在四號門口收到陳山水交給他的紙條,他以為是寫歌詞(又說為族譜),看守催他掃地,故將紙條交給同房間的蘇來傳,被看守察覺。陳平順說若早知道紙條內容,便不敢在看守面前傳遞給蘇,紙條內容據軍法官所言為聯絡臺籍人犯陰謀暴動,並有陳山水書寫馬克思言論,與陳金柱繪畫看守所地牆等情事,因而陳平順於1949年9月1日再次接受軍法官邢炎初的訊問。
事件之後,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定讞後,1951年5月9日陳平順由軍法處移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分入第二大隊。1959年刑期即將屆滿時,新生訓導處處長周文彬以陳平順思想平常、順利結業,呈請擬准其結訓。1959年10月27日獲釋。
1999年5月17日,陳平順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16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陳平順所參加之「自治協會」等團體,其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詳加調查,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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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鋁業工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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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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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