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平順

陳平順(1921-),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鋁業工廠工人,李份與朱子慧、陳澤民密設臺灣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地委組織,直接招收黨員或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密籌組織,其經吸收為臺灣鋁業工廠支部成員。1949年10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10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林允成、黃朝林所參加之「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團體,原判決對其參加之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調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鋁業工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