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柱
- 陳金柱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35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金柱(1925-2019),臺灣臺中人。依(39)安潔字第25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陳金柱經臺灣工作委員會竹山支部組員胡伯齡勸誘,參加共產黨。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期間另以命令行之。1950年11月24日發交感訓。1951年12月23日開釋。01357申請案於1999年4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18日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應以命令交付感訓教育,惟陳君既否認參加叛亂之組織,且原判決亦認定陳君並未參加,渠僅係無知農民,不明是非,冀分得田地,而受人誘惑,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金柱(1925-2019),男,南投鹿谷人,業農。9歲才入學,就讀鹿谷公學校。小學成績優異,18歲考上東勢農林學校,但因戰爭爆發,未去就讀。1944年後考上海軍工員,在岡山「第六一海軍航空廠」擔任會計職務,戰後與中國來的接收人員完成交接後就回故鄉鹿谷。1950年因涉「中等教育支部黃雨霆及竹山支部陳潘得等案」被捕,時年26歲。 據陳金柱口述,他被捕是因與胡伯齡相識所致,並未參與任何不法組織。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他從岡山回來後,就在林內從事竹子買賣生意,擔任會計,因生意往來與胡伯齡相識。胡伯齡是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南投區竹山支部組員,平時四處走動,以磨刀具謀生。胡伯齡於1950年因南投區委員會洪麟兒等案以參加叛亂組織,被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但據官方記載,1948年10月,陳金柱受胡伯齡勸誘,參加臺灣民主同盟,以加入共黨後可分田地耕種而面許入黨。他口頭答應,但未提出自傳,所以未加入。 1950年5月29日胡伯齡被捕後,陳金柱叔姪曾藏身於鹿谷鳳凰山區。不久遭緝獲,7月31日經省警務處警刑臺恒字第5478號解送省保安司令部,8月1日由保安司令部安潔字第1610號解送國防部保密局(高砂鐵工廠)。 10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39)安潔字第2527號以其是無知農民,不識是非,冀分得田地受人誘惑,僅口頭答應並未正式加入組織,情節輕微,判予交付感化機關施予感訓教育1年以觀後效。感化期間應自1950年11月24日至1951年11月23日。判決後送到內湖新生總隊接受管訓半年,1951年5月17日押送綠島,是第一批送到綠島新生訓導處的政治犯,被編在第一中隊。在綠島半年多,直到1951年12月24日以安感仁字第238號開釋,才結束感訓回到臺灣,比預定刑期晚了一個多月。 感化1年多的時間,家裡全靠太太支撐。陳金柱出獄後到杉林溪林場擔任點收木材才數、伐木、巡山的工作,也在土場點收木材,後來就忙家裡的農事,種茶、製茶,開設金成製茶所,1985年做的茶得過「頭等二」的榮譽。晚年除喜愛唱歌外,也擅長摺紙。 1999年4月陳金柱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經該會11月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會議通過,決定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六條予以補償。至於多關一個月冤獄部分,則向南投地方法院聲請賠償。該院於2001年對於受感化處分執行前受羈押未予折抵感化處分期間,及受感化後未經依法釋放,合計126日,做出判決,准予賠償。2008年當選「社團法人臺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理事。1999年陳金柱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1月18日經第1屆第8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銷判刑處分。2019年4月24日過世。
陳金柱(1925-2019),男,南投鹿谷人,業農。9歲才入學,就讀鹿谷公學校。小學成績優異,18歲考上東勢農林學校,但因戰爭爆發,未去就讀。1944年後考上海軍工員,在岡山「第六一海軍航空廠」擔任會計職務,戰後與中國來的接收人員完成交接後就回故鄉鹿谷。1950年因涉「中等教育支部黃雨霆及竹山支部陳潘得等案」被捕,時年26歲。 據陳金柱口述,他被捕是因與胡伯齡相識所致,並未參與任何不法組織。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他從岡山回來後,就在林內從事竹子買賣生意,擔任會計,因生意往來與胡伯齡相識。胡伯齡是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南投區竹山支部組員,平時四處走動,以磨刀具謀生。胡伯齡於1950年因南投區委員會洪麟兒等案以參加叛亂組織,被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但據官方記載,1948年10月,陳金柱受胡伯齡勸誘,參加臺灣民主同盟,以加入共黨後可分田地耕種而面許入黨。他口頭答應,但未提出自傳,所以未加入。 1950年5月29日胡伯齡被捕後,陳金柱叔姪曾藏身於鹿谷鳳凰山區。不久遭緝獲,7月31日經省警務處警刑臺恒字第5478號解送省保安司令部,8月1日由保安司令部安潔字第1610號解送國防部保密局(高砂鐵工廠)。 10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39)安潔字第2527號以其是無知農民,不識是非,冀分得田地受人誘惑,僅口頭答應並未正式加入組織,情節輕微,判予交付感化機關施予感訓教育1年以觀後效。感化期間應自1950年11月24日至1951年11月23日。判決後送到內湖新生總隊接受管訓半年,1951年5月17日押送綠島,是第一批送到綠島新生訓導處的政治犯,被編在第一中隊。在綠島半年多,直到1951年12月24日以安感仁字第238號開釋,才結束感訓回到臺灣,比預定刑期晚了一個多月。 感化1年多的時間,家裡全靠太太支撐。陳金柱出獄後到杉林溪林場擔任點收木材才數、伐木、巡山的工作,也在土場點收木材,後來就忙家裡的農事,種茶、製茶,開設金成製茶所,1985年做的茶得過「頭等二」的榮譽。晚年除喜愛唱歌外,也擅長摺紙。 1999年4月陳金柱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經該會11月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會議通過,決定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六條予以補償。至於多關一個月冤獄部分,則向南投地方法院聲請賠償。該院於2001年對於受感化處分執行前受羈押未予折抵感化處分期間,及受感化後未經依法釋放,合計126日,做出判決,准予賠償。2008年當選「社團法人臺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理事。1999年陳金柱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1月18日經第1屆第8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銷判刑處分。2019年4月24日過世。
-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27號
- 判決主文: 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