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潘得

本案為0076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潘得(1919-),臺灣臺中人。依(39)安潔字第25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陳潘得由臺灣工作委員會竹山支部組員胡伯齡,勸誘以參加共產後可分得田地耕種,而面許入黨。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0年11月間發交感訓。1951年12月23日開釋。00768申請案於1999年4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8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事實所載,並無證據證明陳君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罪證不足,應予補償。
陳潘得(1919-2006),男,南投鹿谷人,識字,為自耕農。1950年因「中等教育支部黃雨霆及竹山支部陳潘得等案」被捕,時年32歲。 因次子年幼時患怪病,醫生束手無策,眼睜睜看著愛子身體日益變壞,只好請神問卜。某天靠磨菜刀、剪刀為業的胡伯齡來到鹿谷,拿出一帖偏方藥單治好其子,因此成了他家救命恩人,彼此成為朋友。 但胡伯齡是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南投區竹山支部組員,1950年胡伯齡因「南投區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以參加叛亂組織,被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但據官方記載,1948年12月,陳潘得受胡伯齡勸誘以加入共產後可分田地耕種而面許入黨。但僅口頭答應,未提出自傳,所以未加入組織。 胡伯齡1950年5月29日被捕後,陳潘得與堂叔陳金柱曾藏身於鹿谷鳳凰山區。不久遭緝獲,時32歲,被送到竹山分局,在此遭到連日疲勞偵訊,也受到嚴刑拷打。7月31日經省警務處以警刑臺恒字第5478號解送省保安司令部,8月1日由保安司令部以(39)安潔字第1610號解送國防部保密局(高砂鐵工廠)。 10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39)安潔字第2527號判決,以其「是無知農民,不識是非,冀分得田地受人誘惑,僅口頭答應並未正式加入組織,情節輕微」,判予交付感化機關施予感訓教育1年以觀後效。感訓期自1950年11月24日至1951年11月23日。判決後送到內湖新生總隊,1951年5月17日押送綠島,是第一批送到綠島新生訓導處的政治犯,被編在第一中隊。在綠島半年多,直到12月24日以安感仁字第238號開釋,才結束感訓回到臺灣,總共被關了1年4個月又4天。 從綠島回來後,因遭限制住所,不能到外地工作,只能在家耕田維生,另外也從事砍伐孟宗竹、杉木等建築材料的販賣及批發稻米來零售,賺取些微薄利。年紀稍長,信仰一貫道,長期吃素,在宗教中獲得安慰,讓他對年輕時被關的這段不平遭遇得以釋懷。生前最常走動的道場是南投縣名間鄉的明本佛堂。 1999年陳潘得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6月28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06年逝世。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27號
    • 判決主文: 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