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胡伯齡 (胡伯齡)

王胡伯齡(1899-1958),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磨刀匠,其經陳清水輾轉介紹參加匪黨組織,被編入南投支部組織系統之事實。1950年5月3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58年8月11日於執行中逝世。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洪麟兒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胡伯齡(1899-1958),又名王胡伯齡,男,臺中人,讀公學校四年,以磨刀為業,因事涉「南投區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52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8年4月在竹山經陳清水介紹,與楊水於1949年3、4月間向李喬松宣誓,加入共產黨竹山支部為委員,負責發展黨員。但據本人供訴,其參加共產黨之目的在於共產黨來了可以分田地。1949年4月吸收陳神傅,與他同組,10月及12月又分別介紹陳金柱、陳潘得等二人參加,但陳氏叔姪二人因住得遠,未提出自傳而不算加入。1950年5月29日,憲兵第八團及竹山分局奉命將陳神傅、楊水、胡伯齡、陳淵松等四名逮捕,6月1日先在臺中縣警局訊問,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9、13日又偵訊二回。7月12日解送國防部保密局辦理。8月15日總統蔣介石對於牽涉31人之多的洪麟兒案,以(39)機資2619號令批飭移解保安司令部依法處理。8月18日再送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訊,10月3日再偵訊一次,至1950年10月8日判決止,共羈押了192天。 1950年10月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洪麟兒等區委領導分子6人死刑外,胡伯齡以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1年1月8日判決確定,3月7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判決書送達關在看守所的胡伯齡本人收執,原本預定在1962年5月29日執行期滿。不料在1958年9月即在陸軍第五十一醫院病故,共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13日。 2006年8月其子胡仲民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7年5月經該會董事會第五屆第六次會議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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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磨刀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2年,實際執行8年2月13日,1958獄中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