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喬松
- 李喬松 男 1922年出生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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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喬松(1922-),臺灣新竹人。
依(40)安潔字第43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新竹女子中學主計助理員,其由曾金火吸引加入匪黨外之讀書會等情。1951年5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5月20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李喬松,1922年生,男,新竹人,父李活水,母李黃金土,先在新竹北門第二公學校唸兩年,後入新竹小學校就讀。18歲,考進市街庄吏員養成所,任職街役所;兩年後,通過文官普通考試,到新竹州廳會計課任職。二戰後,轉任新竹縣政府,因不苟同當時官場貪污風氣,改到新竹女中工作。1951年被捕,時年30歲。 1951年李喬松在新竹女子中學主計處服務,5月20日遭調查局逮捕,羈押於新竹監獄。6月9日被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判,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337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同一判決書中同案有被曾金火遊說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的張金潭,及李喬松之同事李九。 李喬松的「犯罪事實」為參加共產黨外圍的讀書會。根據判決書,張金潭於1949年5、6月間,受黃樹滋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同年8月間,奉命吸收其弟曾金火加入組織,由黃樹滋直接領導,經常開討論會,研讀匪黨書刊;李喬松、李九,均於1949底及1950年春,先後繕交自傳,由曾金火吸收加入共產黨外圍之讀書會,有閱讀反動書刊、參加小組會多次、討論讀書心得等行為。判決確定後,於1952年3月被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直到1961年5月21日,在綠島服滿10年刑期被釋。 據李喬松在1999年3月26日所撰之「受裁判事實陳述書」,該校同事曾金火曾拿一本《青年修養》的書給他,該書枯燥無味,故未詳讀,且不久即將書退還。李喬松自覺未做錯任何事,在綠島服刑期間,時時以家人為念,堅持活下去的勇氣,不憂心喪志,綠島被囚期間曾一度心臟病發,所幸治癒,1961年5月服刑期滿出獄。 他出獄後仍長期被監控,生活受到極大影響。親戚朋友遠離他,不敢和他接近。在接受口述採訪時他說:「這都是那本《青年修養》害慘了我!」從獄中剛出來時,原本農會有職缺,主管也相識,但不敢用他,後因鄉下藥房少,他太太又是助產士,所需藥物需要到新竹市購買,非常不方便,所以就自己開藥房,如此才解決了生計問題。 根據補償基金會88年第12月27日第1屆第10次會議,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非有實據,故予補償。2018年10月5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李喬松,1922年生,男,新竹人,父李活水,母李黃金土,先在新竹北門第二公學校唸兩年,後入新竹小學校就讀。18歲,考進市街庄吏員養成所,任職街役所;兩年後,通過文官普通考試,到新竹州廳會計課任職。二戰後,轉任新竹縣政府,因不苟同當時官場貪污風氣,改到新竹女中工作。1951年被捕,時年30歲。 1951年李喬松在新竹女子中學主計處服務,5月20日遭調查局逮捕,羈押於新竹監獄。6月9日被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判,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337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同一判決書中同案有被曾金火遊說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的張金潭,及李喬松之同事李九。 李喬松的「犯罪事實」為參加共產黨外圍的讀書會。根據判決書,張金潭於1949年5、6月間,受黃樹滋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同年8月間,奉命吸收其弟曾金火加入組織,由黃樹滋直接領導,經常開討論會,研讀匪黨書刊;李喬松、李九,均於1949底及1950年春,先後繕交自傳,由曾金火吸收加入共產黨外圍之讀書會,有閱讀反動書刊、參加小組會多次、討論讀書心得等行為。判決確定後,於1952年3月被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直到1961年5月21日,在綠島服滿10年刑期被釋。 據李喬松在1999年3月26日所撰之「受裁判事實陳述書」,該校同事曾金火曾拿一本《青年修養》的書給他,該書枯燥無味,故未詳讀,且不久即將書退還。李喬松自覺未做錯任何事,在綠島服刑期間,時時以家人為念,堅持活下去的勇氣,不憂心喪志,綠島被囚期間曾一度心臟病發,所幸治癒,1961年5月服刑期滿出獄。 他出獄後仍長期被監控,生活受到極大影響。親戚朋友遠離他,不敢和他接近。在接受口述採訪時他說:「這都是那本《青年修養》害慘了我!」從獄中剛出來時,原本農會有職缺,主管也相識,但不敢用他,後因鄉下藥房少,他太太又是助產士,所需藥物需要到新竹市購買,非常不方便,所以就自己開藥房,如此才解決了生計問題。 根據補償基金會88年第12月27日第1屆第10次會議,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非有實據,故予補償。2018年10月5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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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新竹女子中學主計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33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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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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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