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竹藍 (賴竹林、賴竹籃)
- 賴竹藍 (賴竹林、賴竹籃) 男 1918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
賴竹藍(1918-1953),男,又名賴竹籃、賴竹林,臺灣臺中人,被捕時34歲,業農,因涉及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案被捕。 賴竹藍與林水木等人係結拜兄弟,曾共組「父母會」,以各兄弟、父母若死亡時大家互相扶助為宗旨,嗣因遭林水木牽連被捕。
1950年3月,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中部武裝委員會張志忠、施部生等重要幹部被捕後,同為該組織成員的李漢堂成為政府亟欲捕獲的首要人物。 1952年1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臺南、嘉義、彰化諜報組運用李漢堂之結拜兄弟吳清顏,偵悉李漢堂之下落,並帶同吳清顏前往雲林林內鄉竹圍仔一帶的蔡進德宅前甘蔗園圍捕李漢堂,李漢堂趁隙脫逃,惟李枝添遭諜報組捕獲。
李枝添係李漢堂家中之雜役,為中部武裝委員會成員(據李漢堂嗣自首後之供詞)。 李枝添被捕後,受雲林縣警局偵訊時供稱,曾受李漢堂指示至臺中霧峰林水木家拿取槍枝、彈藥,該槍彈係由巫添福(中部武裝委員會成員)寄藏於林水木家。 嗣彰化諜報組循此線索,會同霧峰分局警員於1952年2月28日逮捕林水木(據李漢堂稱為中部武裝委員會成員),並搜獲李水木與巫添福等往來書信3封。
林水木受偵訊時供認1949年間朋友巫添福持槍枝、彈藥、手榴彈強迫寄藏於其家中屬實,惟林水木不認識李漢堂,只知其為通緝犯,巫添福並以林水木全家人之性命威脅其不准告密。 林水木亦供稱,手榴彈係寄存於鄰居賴竹藍家中,並供出賴竹藍住址,嗣霧峰分局派員將賴竹藍逮捕。 然而,早在賴竹藍被訊問以前,臺中縣警察局已根據在林水木家搜獲之書信,認定賴竹藍曾協助掩護李漢堂、巫添福逃亡。
賴竹藍先後受霧峰分局、臺中縣警察局、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偵訊,偵訊期間遭受木棍毆打,及灌水刑。 賴竹籃供稱,1948年6、7月間在田裡工作時,結拜兄弟林水木、巫添福(惟賴竹藍於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訊時又改稱與巫添福不認識)曾邀請其參加共產黨,惟遭其拒絕。 另外,賴竹藍否認接受林水木寄存槍械彈藥之請,亦否認曾協助匿藏李漢堂、巫添福,與李漢堂從未見過面,僅在1950年10間在林水木家見過一位中年婦人(李漢堂之妻),直到林水木被捕後才知道婦人的身份。 1952年3月15日,賴竹藍遭解送保安司令部訊辦,受該部軍法處訊問時,賴竹藍仍矢口否認參加共產黨,且未寄放武器在其家中,惟軍法處讓林水木與賴竹藍當庭對質,林水木證稱賴竹藍所言皆不實在。
據1952年10月30日保安司令部判決書,審判官認為賴竹藍明知巫添福為逃犯,卻協助藏匿巫添福,且為李漢堂等收藏供叛亂使用之手榴彈數枚,賴竹藍雖均矢口否認犯罪事實,惟有巫添福給賴竹藍之書信為證,賴竹藍遂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用外沒收。 1953年3月14日,賴竹藍於臺北市川端橋南端刑場被槍決。
2019年2月27日,行政院法務部裁定撤銷賴竹藍所受之有罪判決暨刑事、沒收宣告,賴竹藍終獲平反。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二、賴竹藍(1918–1953),又名賴竹籃,男,臺中霧峰人,務農。
賴竹藍與李漢堂、巫坤旺、巫添福、林水木、曾金厚、薛震連等人為結拜兄弟,平常一起農作,常聚在一起。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因參加臺中市的抗議遊行活動,後來為免遭受政府濫捕,遂展開逃亡。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095號判決書記載,1948年7月林水木與李喬松討論參加省工委會中部武裝委員會,邀請賴竹藍加入組織,當時賴並未允諾參加。1949年2月賴竹藍才參加共黨組織,1950年3月因武委會據點遭臺中憲兵隊搜山圍捕。巫添福與李漢堂等一行人乃逃回霧峰火炎山,4至5月間賴竹藍協助李漢堂及巫添福藏匿多日,並替李收藏手榴彈二十枚及手槍兩枝。
1952年1月29日保安司令部運用自首份子吳清顏為眼線,偵悉李漢堂率同李枝添等人擬夜宿雲林縣林內鄉竹圍仔農場蔡進德宅前之甘蔗園內,電飭雲林警察局刑警隊圍捕,當場逮捕李枝添等人,再循線派臺中縣警察局逮捕賴竹藍,解送保安司令部,保安部根據賴之供詞,在賴住家附近水池搜獲手榴彈19枚。1952年10月30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以「藏匿叛徒」及「持有軍用槍彈」,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七項判處賴竹藍死刑,1953年3月14日槍決。
2001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60 次董事會決議,賴竹藍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24年3月經法務部公告平復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曾參與抗爭活動。1952年2月28日遭情治人員逮捕,羅織「參加叛亂集會」罪名判處死刑,翌年3月14日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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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95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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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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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