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水木
- 林水木 男 1918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林水木(1919–1953),男,臺中霧峰人,務農。
林水木與李漢堂等7人結拜為兄弟,平常一起農作,常聚在一起。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4月1日遭憲兵第四團第三營以「脅迫長官搶劫軍用品及公用財物」罪嫌收押,4月10日解送地方法院監獄監禁。
出獄後,1948年7月經巫添福吸收而加入中部武委會組織,並與李喬松計議參加省工委會中部武裝委員會,邀請賴竹藍加入組織,惟並未獲得賴之允諾。1950年3月因中部武裝工委會在竹山的據點遭臺中憲兵隊搜山圍捕,巫添福與李漢堂等一行人乃逃離竹山,回到霧峰火炎山,由林水木供給食宿數月。之後代李漢堂收藏卡賓槍等槍枝及手榴彈等武器,以及軍用地圖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繼又與巫添福將手榴彈二十枚及手槍兩枝轉送賴竹藍家藏置,因此成為李漢堂運輸與儲藏武器成員之一。
1952年1月保安司令部運用自首人員吳清顏為眼線,偵悉李漢堂率同李枝添等人擬夜宿雲林縣林內鄉蔡進德宅前之甘蔗園內,電飭雲林警察局刑警隊圍捕,當場逮捕李枝添等人,旋訊據李枝添供稱,李漢堂有若干槍彈寄存於林水木處,因而循線將林拘捕到案。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095號判決書記載,1952年10月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林水木死刑。1953年3月14日軍法局令憲兵第四團將林水木、李枝添、曾金厚、曾添、賴竹藍、陳梧桐等六人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3月17日在臺北市火葬管理場火葬。
1997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22次董事會決議,林水木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因參與該事件而逃亡。1951年遭情治人員逮捕,羅織「叛亂」罪名判處死刑,1953年3月14日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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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建成區區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87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無罪、無罪、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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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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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