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添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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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巫添福(1925–1953),又名阿廉,男,臺中烏日人,務農。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巫添福參加臺中市的抗議遊行活動,為免遭受政府逮捕,遂展開逃亡。巫添福化名阿彬,1949年7月在彰化縣竹山鎮經李漢堂吸收加入共黨,9月因公共危險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1950年1月出獄。同月因李漢堂指派張孫彰、薛震連暗殺臺中縣霧峰鄉大屯警察派出所刑警黃金坤,政府以巫添福與李漢堂有往來關係,遂通令緝捕之。3月因中部武裝工作委員會在竹山的據點遭臺中憲兵隊搜山圍捕,巫添福與李漢堂等一行人乃逃離竹山,回到霧峰火炎山,由林水木供給食宿數月。之後則由曾金厚提供藏匿處所。期間巫添福代李漢堂保管交付的各類槍枝及手榴彈等武器,以及軍用地圖兩張、《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一冊,皆藏於林水木家中,繼又與林水木將手榴彈二十枚及手槍兩枝轉送賴竹藍家藏置。之後逃往臺南縣大埔鹿寮,並與李漢堂會合。奉李命前往鹿寮貓子冷商借房屋,嗣又潛逃赴烏山,1951年7月末在臺南縣楠西與大埔交界處與李漢堂會合。 1952年1月29日省工委中部武委會遭保安司令部破獲,巫添福被捕時27歲。巫在國防部保密局被偵訊時,完全否認有為武委會運送槍彈、殺害刑警黃金坤等行為。案經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審判時,亦全部否認上述犯罪之指控,審判官則根據同案的張孫彰及薛震連等5人之供述,認定其擔任武裝幹部、收集武器、建立武裝基地與聯絡線,殺害刑警。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65號判決書記載,軍事法庭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巫添福死刑。9月30日執行槍決,家屬並未前往領取遺體,10月2日由臺北市極樂殯儀館殯葬工人埋葬於臺北市六張犁公墓(今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區第三墓區)。 1998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36 次董事會決議,巫添福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因參與事件而逃亡,後遭情治人員逮捕,羅織「叛亂」罪名判處死刑,1953年9月30日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